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皇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劉信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建上字第84號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皇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雄 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律師 余鐘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99年12月1日在第二審提起 反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301,380元及自 96年5月23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16第2項後段準用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053元, 上訴人僅繳納73,369元,其餘36,684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補正,逾期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周玫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