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更㈠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更㈠字第4號上 訴 人 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蒨蔚律師 被上訴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兆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9月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黃國忠 法 官 郭松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