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更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更㈡字第15號上 訴 人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欣夷 訴訟代理人 何美蘭律師 許兆慶律師 謝昆峯律師 被 上訴人 臺北市市場處 法定代理人 丁若亭 訴訟代理人 謝 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6月2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