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461號抗 告 人 李國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進益、國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 救字第4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 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