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45號抗 告 人 遠燿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裁全字第66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於民國 (下同) 98年12月15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見原法院卷第54頁)。 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算至98年12月25日已告屆滿(抗告人住所在臺北市,無須扣除在途期間),抗告人遲至98年12月31日始行提起抗告,有民事抗告狀上之收文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4 頁),顯已逾抗告期間,依上開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