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海商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海商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漳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陳羽筠律師 被 上訴人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被 上訴人 蔡金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7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金滿」之記載,應更正為「蔡登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金滿」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蔡金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陳玉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