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8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俊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予全部扶助,有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影本等件附卷可參,本院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