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奧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林雨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葉匡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210號上 訴 人 奧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雨生 訴訟代理人 任 順律師 被 上訴人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匡時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2月2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徐福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