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262號上 訴 人 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楊翼聰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複 代理人 邱靜芳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 即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傅俊昇 張瑞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1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 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賴惠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