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佐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46號上 訴 人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佐輔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黃振洋律師 曾能煜律師 被上訴人 顏萬成即東南亞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 參 加 人 大地亮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8樓 法定代理人 鄭志強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4月18日下午2時在本院 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周玫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