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607號上 訴 人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 被上訴人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訴訟代理人 吳至格律師 邊國鈞律師 黃聖棻律師 被上訴人 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張茂鎰 被上訴人 世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吳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茂鎰為被上訴人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定有明文。經查,被上訴人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文晶任期於民國99年2月1日屆至,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雖自99年6月24日起變更為 張茂鎰,惟迄未據其依法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一節,有被上訴人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本院卷第87頁至第94頁可參,從而,上訴人聲明由張茂鎰為被上訴人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以續行訴訟,揆諸首揭說明,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周玫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