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689號上 訴 人 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樹木原名陳鵬. 上 訴 人 林慈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木清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82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9,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8 萬9,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 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規定,認其上訴為不合法,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顧倪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