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72號上 訴 人 元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淑真律師 複代理人 王嘉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慧珠律師 被上訴人 任順律師(即大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元際股份有限公司、任順律師(即大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本予對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董曼華 ◎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 ┌─────┬─────┬───────┬───────┬───────┐ │編 號│爭 點│上訴人之主張及│被上訴人之主張│支持本造主張之│ │ │ │出處 │及出處 │證據方法或法律│ │ │ │ │ │見解及出處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2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