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0號上 訴 人 鑫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華美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參 加 人 PC PRO TRADING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林培堅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律師 上 訴 人 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民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3月27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陶亞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蘇秋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