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3277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法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陳嘉鏞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277 號被付懲戒人 陳嘉鏞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中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主 文 陳嘉鏞申誡。 事 實 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案情概要暨違法事實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陳嘉鏞(下稱陳員)88 年 3 月 1 日初任公職,於 100 年 4 月 1 日調任本市西區忠孝國民小學人事室助理員迄今(附件 1)。 (二)104 年 3 月陳員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運用電腦審計稽核軟體,勾稽具傑力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身分(附件 2),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茲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提供該公司之變更登記表所載,陳員自 103 年 4 月 16 日該公司成立時擔任該公司董事,並簽具董事願任同意書(附件 3)。嗣於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勾稽出陳員之兼職身分後,陳員業已向該公司申請辦理解除其董事身分(附件 4)。 (三)陳員於考績會陳述,傑力科股份有限公司係其好友蔣世憲成立,公司設立初期欲尋找生肖屬虎者擔任合夥人,爰掛名擔任董事,惟並未實際參與經營,亦未支領報酬。又該公司自成立後至 104 年 3 月 17 日申請停業期間,一直處於籌備階段,尚無實際營業之實。針對陳員所述,經查傑力科股份有限公司係於 103 年 4 月 16 日成立,104 年 3 月 18 日暫停營業(附件 5)。該公司嗣於 104 年 5 月 6 日變更公司名稱為傑人科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改選(附件 6)。另檢視陳員提供之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所得資料(附件 7),陳員 103 年度並無該公司薪資所得資料。本案經本府人事處及所屬人事機構 104 年 8 月 18 日召開 104 年度第 10 次考績委員會審議決議,依「公務員服務法業務座談會」擬具之認定標準等資料及其後續處理事宜內處理原則(二),認屬兼任態樣序號(七)-「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屬情節輕微不予停職,依法移付懲戒(附件 8、9) 。 (四)綜上,陳員擔任傑力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案經本府人事處及所屬人事機構考績委員會審酌渠為形式掛名,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情節屬輕微,不予停職,惟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應依規移付懲戒。 二、經核陳員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將本案移請大會審議。 三、附件證據: (一)陳嘉鏞任職資料。 (二)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104 年 3 月 26 日審中市一字第1040051198 號函檢附陳嘉鏞具公司董事身分之異常情形(擷取之資料)影本 1 份。 (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104 年 8 月 5 日經中三字第 10435525160 號書函、陳員簽具之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各1 份。 (四)傑人科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影本 1 份。 (五)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104 年 3 月 23 日號函影本 1 份。 (六)經濟部 104 年 5 月 11 日經授中字第 10433342210 號函影本 1 份。 (七)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影本 1 份。(八)臺中市政府人事處及所屬人事機構考績委員會第 10 次會議紀錄影本 1 份 (九)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函影本 1 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陳嘉鏞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9 月 1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係臺中市西區忠孝國民小學人事室助理員,於 88 年 3 月 1 日初任公職,任職期間自 103 年 4 月16 日傑力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力科公司)成立時擔任該公司董事,參與經營商業,經審計部全面清查全國各機關(學校)人員涉及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時發現後,傑力科公司乃於 104 年 5 月 6 日變更公司名稱為傑人科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改選,經經濟部 104 年5 月 11 日經授中字第 10433342210 號函核准該公司申請名稱變更、所營事業變更、改選董事監察人、修正章程變更登記(解除被付懲戒人董事職務)。 三、上開事實,有被付懲戒人任職資料、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104 年 3 月 26 日審中市一字第 1040051198 號函檢附被付懲戒人具公司董事身分之異常情形(擷取之資料)、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104 年 8 月 5 日經中三字第 10435525160 號書函、被付懲戒人簽具之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傑人科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104 年 3 月 23 日號函、經濟部 104 年 5 月 11日經授中字第 10433342210 號函、臺中市政府人事處及所屬人事機構考績委員會第 10 次會議紀錄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雖未提出答辯,惟據其在服務機關考績會時陳述略以:傑力科公司係其好友蔣世憲成立,公司設立初期欲尋找生肖屬虎者擔任合夥人,爰掛名擔任董事,惟並未實際參與經營,亦未支領報酬。又該公司自成立後至 104 年 3 月 17日申請停業期間,一直處於籌備階段,尚無實際營業之實云云。足證被付懲戒人知悉並為傑力科公司董事,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第 13 條第 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嘉鏞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黃 紋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