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347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法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4 日
- 當事人賴科仲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472 號被付懲戒人 賴科仲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教育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賴科仲申誡。 事 實 教育部移送意旨: 一、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 104 年 4 月 8 日函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經審計處勾稽比對截至 103 年 8 月底止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為軍、公、教人員投保資料,及全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查核結果,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文書組長賴科仲具有公司負責人或董監事身分者及具有商號負責人身分者異常資料。案經學校查明結果,被付懲戒人擔任忠明圓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係由其父親安排決定家族成員之持股比例,並充當掛名董事,另仁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及仁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是因其父親過世後,承襲掛名董事職務,於以上 3家公司均未參與公司實際經營及領取薪資。其於知悉公務員掛名公司董事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時,即向公司申請解除董事職務,並於 104 年 6 月 1 日取得 3 間兼職公司辭退董事職務同意書,3 間兼職公司並經臺中市政府 104 年 6 月 30 日、7 月 7 日及 7 月 9 日函同意解除被付懲戒人董事職務登記。 二、本部爰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之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教育部轉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函及查核明細表。 (二)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 103 學年第 3 次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104 學年第 1 次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104 學年第 2 次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三)賴員 104 年 5 月 28 日及 7 月 23 日說明書各 1 份。 (四)3 間兼職公司辭職同意書各 1 份。 (五)臺中市政府 104 年 6 月 30 日、7 月 7 日及 7 月9 日同意解除賴員董事職務登記函各 1 份。 (六)賴員 97 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3 間兼職公司出具賴員於公司擔任董事期間確實未參與公司實際經營證明書。 (八)附表 1- 認定標準表(銓敘部版)、附表 2- 懲處原則表(銓敘部版)。 (九)教育部 104 年 8 月 1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108519 號函轉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函所訂後續處理原則。 被付懲戒人賴科仲申辯意旨: 一、有關申辯人涉及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案,謹申辯如下: (一)掛名董事,未參與公司實際經營及領取薪資 申辯人擔任忠明圓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係由申辯人之父親(已歿)安排決定家族成員之持股比例,並充當掛名董事,惟設立公司之資金均由申辯人之父親出資,故自 92 年起申辯人擔任公務人員前,即掛名忠明圓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但未參與公司之實際經營。另仁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及仁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是因父親於 100 年過世後,承襲掛名董事職務,並未有股權轉移及參與公司實際經營。以上 3 家公司,申辯人只充當掛名董事,並未參與公司實際經營及領取薪資。 (二)立即辦理解任登記 申辯人得知公務人員掛名公司董事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規定,已於 104 年 6 月 1 日向上述 3 家公司辭退董事職務,目前已辦理完成辭退作業。 二、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之動機。二、行為之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四、行為之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六、行為人之品行。七、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八、行為後之態度。」申辯人擔任公職期間,專心職務,努力從公,不曾因承襲父親所遺留事業,而影響公務,且上述掛名董事職務未與申辯人之現職有任何相關性。申辯人法律素養薄弱,對於公務員服務法關於兼任公司董事限制之規定欠缺認識,確實不知擔任公司董事已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事發之後,申辯人已深切檢討反省,懇請考量情節,酌情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議處,至為感禱。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賴科仲係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文書組長。於 89 年間尚未擔任公職時,因父親經營忠明圓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忠明圓環公司)需要,而任該公司董事。92 年出任公務員後,仍繼續擔任忠明圓環公司董事。又被付懲戒人之父原任仁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友公司)及仁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有公司)董事,於 100 年間過世後,由被付懲戒人承襲,擔任該二公司董事。惟被付懲戒人雖任上開三公司董事,均未實際參與公司運作,亦未支領薪資。嗣經通知是項兼職有違法之虞後,被付懲戒人已分別於 104 年 6 月 30 日、7 月 7 日及 7 月 9 日完成忠明圓環、仁有、仁友三公司之董事解任登記。 二、上開事實,有被付懲戒人 104 年 5 月 28 日及 7 月 23 日出具之說明書、97 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忠明圓環、仁友、仁有三家公司之辭職同意書及臺中市政府 104 年 6 月 30 日、7 月 7 日、7 月 9日同意解除董事職務登記函等影本在卷可稽。復經被付懲戒人承認屬實。其雖申辯稱:僅掛名董事,並無實際參與營運,亦未支領薪資,且與其公職無關,並已辭去董事職務。又任公職期間,努力從公,事發之後,已深切反省等語,經核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尚難作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 10 年追懲期間所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賴科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蔡 高 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