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3547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法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吳怡佩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547 號被付懲戒人 吳怡佩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主 文 吳怡佩申誡。 事 實 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吳怡佩係彰化縣大城鄉立幼兒園保育員。其表示於 94 年 6 月 2 日在朋友慫恿下同意擔任大亨商行負責人。經彰化縣大城鄉公所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請吳員近 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發現其兼職期間領有報酬;惟吳員發現違反規定後,積極配合解除兼職,業於 104 年 5 月 6 日向彰化縣政府(建設處)申請商號歇業登記在案。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彰化縣大城鄉公所 104 年第 6 次考績會會議紀錄。 (二)彰化縣政府 104 年 5 月 6 日函核准大亨商行歇業登記之申請。 (三)大亨商行營利事業登記證。 (四)吳員 100~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吳怡佩於文到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11 月 2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吳怡佩係彰化縣大城鄉立幼兒園保育員。於 94 年 6 月 2 日擔任大亨商行負責人。惟已於 104 年 5 月 6 日向彰化縣政府(建設處)申請商號歇業登記在案。以上事實,有彰化縣大城鄉公所 104 年第 6 次考績會會議紀錄、彰化縣政府 104 年 5 月 6 日函核准大亨商行歇業登記之申請、大亨商行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被付懲戒人 100~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影本可稽。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於 10 年追懲期間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吳怡佩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委 員 廖 宏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李 唐 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