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3560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法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劉秀珠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560 號被付懲戒人 劉秀珠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高雄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主 文 劉秀珠申誡。 事 實 高雄市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劉秀珠因於 97 年 3 月 19 日至 104 年 5 月 16 日擔任公職期間,同時兼任安娜貝爾美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永昇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依法移付懲戒,謹將本案相關事宜概述如下: 一、案情摘要: (一)本案劉員自 97 年 3 月 19 日起至 104 年 5 月 1 日期間擔任安娜貝爾美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自 103 年4 月 13 日至 104 年 5 月 16 日期間擔任永昇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上開二公司為其母親過世所繼承部分財產,劉員僅係掛名,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證 1 至 4)。 (二)另安娜貝爾美學股份有限公司及永昇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 104 年 5 月 19 日及 104 年 5 月 26 日辦理董事及監察人變更登記完竣(證 5、證 6)。二、相關責任: (一)行政責任 1.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若有違反規定者,應先予以撤職。 2.查劉員所為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且屬銓敘部兼任認定標準表所列態樣(七),本市立凱旋醫院爰提 104 年度第 1 次、第 3 次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復經本府衛生局提 105 年度第 4 次考績委員會審議均通過劉員移付懲戒(證 7 至 10 )。 三、綜上,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19 條規定,公務員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應受懲戒,並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1、安娜貝爾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7 月 9 日證明書1 式 2 份。 2、永昇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7 月 8 日證明書 1 式 2 份。 3、安娜貝爾美學股份有限公司劉秀珠離職證明書 1 式 2 份。 4、永昇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秀珠證明書 1 式 2 份。 5、經濟部 104 年 5 月 19 日經授中字第 10433372910 號函(安娜貝爾美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 式 2 份。 6、經濟部 104 年 5 月 26 日經授中字第 10433385990 號函(永昇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 式2份。 7、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函暨銓敘部 104 年 6 月 10 日及 12 日「公務員服務法業務座談會」會議資料 1 式 2 份。 8、本市立凱旋醫院 104 年 7 月 28 日 104 年度第 1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1 式 2 份。 9、本市立凱旋醫院 104 年 10 月 7 日 104 年度第 3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1 式 2 份。 10、本府衛生局 104 年 10 月 19 日 105 年度第 4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1 式 2 份。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以: 一、緣被付懲戒人劉秀珠(下同)自 84 年 8 月 25 日起任職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下簡稱凱旋醫院),嗣高雄市政府以被付懲戒人於 97 年 3 月 19 日起至 104 年 5 月 1 日擔任公職期間,同時兼任安娜貝爾美學股份有公司(以下簡稱安娜貝爾公司)董事,並自 103 年 4 月 13 日至 104 年 5 月 16 日期間擔任永昇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公司(以下簡稱永昇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為由,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之規定移付懲戒,合先敍明。 二、惟查:上開二家公司均係劉氏家族企業,被付懲戒人既任公職,本即從未過問該二公司之狀況,更罔論有參與經營;但因被付懲戒人之母辭世,家族便將部分股份登記予被付懲戒人名下,並言明僅由被付懲戒人擔任掛名之董事及監察人,實際上仍由其他家族成員繼續經營。被付懲戒人認既未影響其公職且無須過問公司經營,未能慮及有無牴觸相法律規範便予應允,也因此被付懲戒人須未領取任何董事或監察人之酬勞,此亦有該二公司所出具之證明書可憑。爾後經被付懲戒人所屬凱旋醫院調查此事,被付懲戒人更主動向該二公司請辭,此亦有離職證明書可稽並主動提供所有資料供被付懲戒人所屬凱旋醫院調查迄今。被付懲戒人本次非行,實因未能深思熟慮且不諳法令所致。另被付懲戒人自知情此事,旋即全部辭去上開二家公司董事、監察人之身分,盡力彌補己身未能深思所致之錯誤,益徵被付懲戒人改正之決意。就被付懲戒人違失從輕議決,如蒙允准,至為感德。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劉秀珠係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護理師兼護理長,於任公職期間,自 97 年 3 月 19 日起至 104 年 5 月 1日,擔任安娜貝爾美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娜貝爾公司)董事;自 103 年 4 月 13 日至 104 年 5 月 16 日,擔任永昇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昇公司)監察人。安娜貝爾公司及永昇公司分別於 104 年 5 月 19 日及 104 年 5 月 26 日辦理董事及監察人變更登記,解除被付懲戒人董事、監察人職務。 二、以上事實,有安娜貝爾公司 104 年 7 月 9 日證明書、永昇公司 104 年 7 月 8 日證明書、經濟部 104 年 5月 19 日經授中字第 10433372910 號函(安娜貝爾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 104 年 5 月 26 日經授中字第 10433385990 號函(永昇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之申辯意旨亦不否認上情,僅辯稱安娜貝爾公司及永昇公司為家族企業,其為繼承母親過世所遺部分財產,乃掛名公司董事、監察人,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云云,僅能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尚不足以作為其未兼營商業而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兼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依法為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劉秀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委 員 廖 宏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黃 紋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