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5年度清字第12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懲戒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5年度清字第12807號移送機關 財政部 設臺北市○○區○○○路○號 代 表 人 許虞哲 住同 被付懲戒人 楊俊源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課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財政部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財政部移送意旨以: (一)被付懲戒人楊俊源自102年12月4日起迄104年4月30日止為本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竹圍分關快遞二課快遞機放三股課員,負責在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快遞貨物進口專區內查驗進口貨物,就空運報關進口之機邊驗放快速通關貨物負有覈實驗估並依海關進口稅則覈實課稅、發現走私漏稅須依法裁罰等職責,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被付懲戒人於103年10月6日輪值早班,取得列等「機密」、編號CA緝字第1030150號之「關區舉發人密報走私漏稅登錄 單(下稱密報登錄單)」正本。詎料被付懲戒人因平素與廖恩葳(聖元報關有限公司現場報驗人員)往來交好,明知依關務署「海關處理走私漏稅密報作業要點」第6點規 定:「處理密報案件人員對於舉發人之個人資料及密報內容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違者,以洩漏公務機密議處」,仍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以圖利廖恩葳所報關之貨主元億水產有限公司(下稱元億公司)之犯意,於值班當日下午2時40分許,在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海關機放 倉辦公區內,將上開「密報登錄單」出示予廖恩葳,並告知所載密報內容而洩漏之。廖恩葳遂告知黃秀慧(元億公司員工)遭密報之事,渠等並謀為因應,改據實申報遭注檢原本欲匿報之鮮萬能蔥、鮮菊花、鮮山椒葉、鮮紫蘇葉、柚子皮、鮮水蓼、鮮生薑苗、鮮蘿蔔等物,轉而將鳥貝、冷凍蟹肉、豆腐皮、蝦蛄、海帶、香螺、海松貝等第11號箱中貨物隱匿,遂由黃秀慧偽造本明一山公司商業發票、裝箱單,交由廖恩葳憑以繕打不實之CY/03/613/02280 號進口報單,並於當日將上開偽造之發票、裝箱單及登載不實之進口報單,持向臺北關報運進口以行使之。嗣臺北關機動稽核組機動巡查隊果依上開密報登錄資料而赴遠雄機放倉驗貨區開箱抽核,廖恩葳即利用開箱抽核前之短暫時間,將第11號箱貨物抽換為貝柱肉,致此CA緝字第1030150案號之密報走私案最後以抽核結果密報品均依規定申 報而結案。廖恩葳、汪偉裕(元億公司實際負責人)、黃秀慧即因被付懲戒人此一洩漏密報注檢資料舉措,得以妥為因應關區機動巡查隊之開箱抽核,順利遂行渠等偽造商業發票低報完稅價格與虛報所運貨物名稱、數量、重量及偷換貨等非法輸入之詐騙手法,使臺北關陷於錯誤,既未能透過開箱抽核發現渠等虛報貨物及逃避檢疫,又未能就此進行裁罰,被付懲戒人舉措致元億公司圖得少繳關稅、營業稅合計新臺幣(下同)6萬1,511元,及免遭裁罰虛報漏稅罰鍰9萬7,054元與逃避檢疫罰鍰3萬元,合計18萬 8,565元之不法利益。 (二)被付懲戒人前揭行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4月28日提起公訴,惟檢方並未對被付懲戒人具體求刑;起訴書並載被付懲戒人就犯罪事實於偵查中自白,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按起訴書所載被付懲戒人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 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嫌,其行為除涉刑事責任外,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其應受懲戒,甚為明確。關務署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 案送請本部移請貴會審理。 三、被付懲戒人雖自承有洩密之行為,惟否認有圖利他人之犯意,對移送意旨所稱圖利他人之金額亦有爭執,並請求本件待刑事判決後,再行審理。 四、查被付懲戒人之上開刑事案件,現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545號審理中,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 會認被付懲戒人應否受懲戒處分及處分之輕重,就其涉及違反刑事法律部分,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應認本件有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之必要。 五、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楊隆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玲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