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5年度鑑字第13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懲戒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3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5年度鑑字第13822號移送機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路0段0號 代表人 張博雅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葉賢民 新竹縣五峰鄉前鄉長 被付懲戒人 李如載 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主計室前主任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本會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葉賢民撤職並停止任用叁年。 李如載降貳級改敘。 事 實 監察院彈劾意旨略以: 一、違法失職之事實及證據: (一)被彈劾人葉賢民,自民國(下同)99年3月1日擔任新竹縣五峰鄉鄉長(101年9月19日因本案被羈押,遭新竹縣政府停職迄今),綜理鄉政及指揮監督所屬員工推動鄉務,詎渠藉綜理鄉公所勞務或工程採購案、掌控給付廠商款項最終核章之權勢,蓄意操控撥款速度,多次透過秘書高瑞馨或親向請款廠商索取回扣。經調閱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行政肅貪調查案(101年廉查北字第14號,下同)相關卷證,並於102年5月6日約詢被彈劾人葉賢民等坦承,確曾以促銷農特產品或贊助年終晚會、出國伴手禮、修繕「張學良紀念館」等由,至少從下列6家廠商索得回扣,共約新臺幣(下同)68 萬餘元(附件1,第3~6、11頁;附件2,第16~28頁): 1、「雙龍營造有限公司」林朝政,於100年7月至101年8月間, 透過高瑞馨先後轉交共約40萬元。 2、「峻立土木技師事務所」吳國瑯,於101年4月及8月間,兩度交付共8萬元。 3、「山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王昭文,於101年1或2月及4月間 ,兩度交付共10萬元。 4、「泰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漢,於101年1月間透過高瑞 馨轉交5萬元。 5、「盈碩營造有限公司」劉裕德,於101年6月間透過高瑞馨轉 交2萬元。 6、「璟德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劉珈愷,於101年1月間透過高瑞 馨轉交3萬3,000元。 (二)被彈劾人曾文光,自95年6月起任職五峰鄉公所建設課課長 迄今,綜理土木、水保、水利及村小型工程採購等相關業務;被彈劾人李如載,自97年4月25日起任職五峰鄉公所主計 室主任(101年10月5日調任該縣芎林國小會計室主任迄今),綜理歲計、會計、統計、審核經費支出與核銷及監辦採購等業務。經調閱廉政署行動蒐證及通訊監察等卷證統計,渠等與被彈劾人高瑞馨,於100年9月至翌年9月間,個別或偕 同接受廠商招待飲宴至少59次(附件4,第39~41頁),其 中有女陪侍竟達37次(附件5,第42~56頁),且不乏利用 上班時間,包括:100年9月及11月間各1次(女色)、101年4月間5次(3次女色)、5月間12次(8次女色)、6月間9次 (7次女色)、7月間20次(8次女色)、8月間6次(5次女色)、9月間5次(4次女色)。復據廉政署行政肅貪調查報告 所載,林朝政、彭俊龍、黎萬德、劉諺叡等廠商承作五峰鄉公所工程期間,多次密集招待被彈劾人高瑞馨、曾文光、李如載等,至有女脫衣陪侍之新竹縣竹東鎮東園大旅社、金曲茶藝館,或至黎萬德辦公室附設招待室(紅籬笆)等場所飲酒作樂;廠商除於每場次支付包廂、陪侍女子鐘點費、餐飲水酒等費用外,並提供參與娛樂之公務員3,000至5,000元不等小費,發給陪侍女子,用來撫摸、摟抱、親吻肌膚助興,(附件6,第65~78頁)。此經本院約詢渠等被彈劾人均坦 承不諱,並簽認佐證照片在卷足憑(附件1,第9~10頁及第12~15頁)。 二、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 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條規定:「公務 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6條規 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第21條規定:「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另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條規定:「本準則依政府 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2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1項 規定:「本準則所稱採購人員,指機關辦理本法採購事項之人員。」第7條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 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二、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九、利用職務關係募款或從事商業活動。…十八、藉婚喪喜慶機會向廠商索取金錢或財物…」。 (二)被彈劾人葉賢民,位居新竹縣五峰鄉民選首長要職,受鄉民信賴而託付處理全鄉行政事務,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詎其竟藉掌控採購案件核付廠商契約款項之權勢,迭以促銷農特產品或贊助年終晚會、出國伴手禮等不正理由,向各請款廠商索取回扣,視之如禁臠;被彈劾人李如載乃鄉公所主管,於100年9月至翌年9月間,接受廠商招待至有女脫衣陪 侍之場所飲酒作樂,業經廉政署行政肅貪調查事證確鑿,且本院於102年5月6日約詢被彈劾人葉賢民、李如載等,亦坦 承不爭。渠等貪贓枉法、沆瀣一氣、敗壞官箴,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經核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 、第21條所定: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與承辦本機關工程者,不得享受不正利益」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前揭規定有違,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8條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 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 法懲戒,以儆效尤。 三、附件: (一)本院102年5月6日約詢被付彈劾人筆錄及提示簽認之飲宴照 片。 (二)廉政署102年1月2日詢問葉賢民筆錄。 (三)廉政署101年12月5日詢問高瑞馨筆錄。 (四)被付彈劾人等接受廠商飲宴及女色招待明細表。 (五)廉政署蒐證(通訊監察、行動蒐證、手機採證)被付彈劾人等接受廠商飲宴及女色招待情形(摘要)。 (六)廉政署行政肅貪調查報告及被付彈劾人接受廠商飲宴及女色招待詢問筆錄(摘要)。 被付懲戒人李如載答辯意旨略以: 一、被彈劾人李如載接受林朝政等人之色情邀宴,與林朝政等人施作工程驗收程序存有瑕疵,兩者間並無對價關係,林朝政等人於餐宴中未曾提及方便其等施作工程之驗收,或方便其等請領工程款,此部份事實業據林朝政等人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準備程序中陳述綦詳。 二、除接受林朝政等人餐宴外,被彈劾人李如載未曾收受林朝政等人之金錢或招待出國旅遊。 三、被彈劾人李如載於101年4月9日因車禍手部骨折(如附件診 斷書),在復健休養三個月期間身心皆在調養,故被彈劾人記憶中,101年4至7月間少與友人飲宴,彈劾文之附表所列 被彈劾人之飲宴次數應有錯誤;若依彈劾文附表所列之飲宴次數,被彈劾人接受林朝政等人餐宴共14次,其中有女色之餐宴共11次,此部份被彈劾人確屬失職。惟因被彈劾人與林朝政等人本屬舊識,被彈劾人亦曾在鄉公所附近招待其等簡餐,林朝政等人始會在飲宴時電邀被彈劾人前往,故被彈劾人實非利用職務機會接受其等餐宴。另依電話通聯譯文所示,被彈劾人均係被動接受邀約,未曾主動要求他人宴請;又被彈劾人因本案業經新竹縣政府降調至新竹縣芎林鄉芎林國小任職薦任6至7職等,懇請委員會諸位委員審酌上情,惠賜被彈劾人較輕懲處。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就被付懲戒人李如載答辯意旨之意見: 有關本院102年劾字第8號彈劾案,被付懲戒人李如載所辯均不足採。 本案被付懲戒人李如載為鄉公所主管,密集接受廠商招待至有女脫衣陪侍之場所飲酒作樂,此有廉政署行政肅貪調查事證確鑿,且經本院102年5月6日約詢被付懲戒人坦承不諱,並當場簽認佐 證照片在卷。渠等貪贓枉法、沆瀣一氣、敗壞官箴,違失事證明確,所辯顯屬事後諉卸之詞,要難資為免責之論據。 理 由 一、本件係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會,依同法第77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 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二、其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茲就本件實體部分,究應適用修正施行前或修正施行後之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分述如下: (一)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部分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前之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 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修正後之第2條則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 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修正後增加「有懲戒之必要」之要件。就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增加「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之要件。兩相比較,自以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而應予以適用。 (二)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部分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前之第9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 左:一、撤職。二、休職。三、降級。四、減俸。五、記過。六、申誡。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修正後之第9條則規定:「公務員之懲戒 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修正後之規定,不但懲戒種類增加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及罰款,政務人員並增加減俸。且罰款得與第三、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懲戒程度亦有加重。兩相比較,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而應予以適用。 本件依上開說明,應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同法修正施行前 第9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被付懲戒人葉賢民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葉賢民為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下稱五峰鄉公所)前鄉長,綜理鄉政及指揮所屬員工推動鄉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又林朝政為雙龍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雙龍公司)實際負責人;吳國瑯係峻立土木技師事務所(下稱峻立事務所)實際負責人及和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職員;王昭文則係山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山銘公司)負責人;陳建榮(原名陳永川)平日以承攬公共工程後,交營造商施工而從中賺取佣金為業;劉韶恒係長立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 (二)葉賢民自99年3月起就任鄉長職務後,利用鄉長綜理各項採 購、工程招標採購案之地位,對於應給付承包廠商之工程款掌握最終核章之權限,竟單獨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與秘書高瑞馨(高瑞馨懲戒案業經本會於102年10月4日以102年度澄字第3359號議決停止審議程序在案)共同基於上開 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1、緣林朝政自98年起,即持續在新竹縣五峰鄉投標承攬該鄉工程,被付懲戒人葉賢民擔任鄉長後之100年7月起迄101年8月間某日止,林朝政所屬雙龍公司承攬或擔任分包商施作「五峰鄉○○村○○○○○○○○○○號:99007)」、「梅山 道路災害復建工程(案號:B102028)」、「上下比來道路 第三期改善工程(案號:B106029)」、「清泉二號道路災 害復建工程(案號:B102035)」、「隘蘭道路第二期改善 工程(案號:B106032)」、「99年度五峰鄉(大隘、竹林 、花園及桃山村)農路改善工程(案號:B106043)」、「 100年度五峰鄉全鄉農路定期預約災害搶修工程(案號:B113006)」、「大隘道路第二期改善工程(案號:B116007) 」、「大隘村農路改善工程(案號:B116023)」、「五峰 鄉桃山村土場溪清疏工程(案號:100-WSW-11-7-005)」等工程。被付懲戒人葉賢民共同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先由被付懲戒人葉賢民在100年7月間某日,在鄉長辦公室內對欲請領款項之林朝政稱:「支票章子很重,蓋不下去」、「選舉要花很多錢,你們要表示一下」、「後續與阿馨(即秘書高瑞馨)處理」等語,以此方式暗示要求賄賂。林朝政考量雙龍公司資金周轉需求,並為使後續數項之工程採購案能順利得標、履約、驗收、結算、請款順遂,乃順從被付懲戒人葉賢民之意,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接續犯意,先後於:(1)100年7月間某日黃國寶校長嫁 女兒喜宴之日,在新竹縣竹東鎮○○路0段000號「松屋餐廳」內,將內裝有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紙袋交付給高瑞馨,由高瑞馨先行收受,復於翌日在鄉長辦公室內再全數轉交予被付懲戒人葉賢民;(2)林朝政於99年5月25日以峰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峰安公司)名義得標承作五峰鄉公所發包之「大隘道路第二期改善工程(案號:B116007)」(決標金 額486萬6千元),林朝政於100年12月15日請領工程款支票 後數日,親至秘書辦公室交付高瑞馨10萬元,高瑞馨先行收受後,於同日在鄉長辦公室內全數轉交予被付懲戒人葉賢民;(3)林朝政於99年11月4日以金春福營造有限公司名義得標承作五峰鄉公所發包之「99年度五峰鄉(大隘、竹林、花園及桃山村)農路改善工程(案號:B106043)」,擔任分包 廠商,負責工程施作及請領工程款(決標金額2,235萬元) ,林朝政於101年1月11日至五峰鄉公所領取工程款支票之前、後數日,在高瑞馨辦公室交付高瑞馨約7萬元,先由高瑞 馨收受後,復在鄉長辦公室內全數轉交被付懲戒人葉賢民;(4)林朝政於100年3月18日以峰安公司名義得標承作五峰鄉 公所發包之「100年度五峰鄉全鄉農路定期預約災害搶修工 程(案號:B113006)」,負責工程施作及請領工程款(決 標金額224萬元),林朝政分於101年5月3日、101年8月27日至五峰鄉公所領取工程款支票之前、後數日,在高瑞馨辦公室內交付高瑞馨各1萬5千元,再由高瑞馨在鄉長辦公室內全數轉交被付懲戒人葉賢民收受;(5)林朝政於100年11月1日 以峰安公司得標承作五峰鄉公所發包之「大隘村農路改善工程(案號:B116023)」(決標金額996萬元)。林朝政於101年6月6日至五峰鄉公所領取工程款支票之前、後數日,在 高瑞馨辦公室交付高瑞馨10萬元,高瑞馨先行收受,嗣後在鄉長辦公室內全數轉交被付懲戒人葉賢民。以上收賄金額合計40萬元。 2、被付懲戒人葉賢民得悉吳國瑯有意承攬五峰鄉公所發包之100年度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案後,於100年4月間 某日,在鄉長辦公室內告知吳國瑯,五峰鄉公所將於100年4月21日、5月2日辦理「100年度五峰鄉(竹林村)災後復建 、基礎建設暨計畫型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號:B114006)」、「100年度五峰鄉(桃山村)災後復建、基礎建設暨計畫型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號:B114006) 」、「100年度五峰鄉(大隘村)災後復建、基礎建設暨計 畫型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號:B124003)」、「 100年度五峰鄉(花園村)災後復建、基礎建設暨計畫型工 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號:B114005)」等4案開口契約採購案(下稱「災後復建4案」),溝通後吳國瑯僅就其 中「100年度五峰鄉(竹林村)災後復建、基礎建設暨計畫 型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案號:B114006) 」投標。嗣100年4月20日廠商簡報後,吳國瑯所屬峻立事務所經評選為優勝廠商,翌(21)日議價服務酬金以建造費用8%決標承攬。吳國瑯俟承攬上開相關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結束後,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接續犯意,先後於101年4月間某日、同年8月間某日在新竹縣橫山鄉某 民宅、蘇拉颱風造成竹63線縣道崩坍之現場,將現金3萬元 、裝有5萬元現金之紙袋交付被付懲戒人葉賢民,被付懲戒 人葉賢民則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接續收受之。以上收賄金額合計8萬元。 3、被付懲戒人葉賢民得悉王昭文(所涉行賄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意承攬五峰鄉公所發包之100年度委 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案後,乃於100年4月間某日,在鄉長辦公室內告知王昭文,五峰鄉公所將於100年4月21日、5月2日辦理上開災後復建4案,溝通後王昭文僅就其中「 100年度五峰鄉(花園村)災後復建、基礎建設暨計畫型工 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案號:B114005)」投 標。100年5月2日廠商簡報後,山銘公司經評選為優勝廠商 ,經議價服務酬金以建造費用8%決標承攬。嗣王昭文承攬上開相關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結束後,先於101年1、2月 間某日,在鄉長辦公室交付2萬元與被付懲戒人葉賢民,嗣 於同年4月4日至被付懲戒人葉賢民位在新竹縣竹東鎮住家對面統一便利商店附設之提款機,提領8萬元,隨即在超商店 門口交付被付懲戒人葉賢民8萬元,被付懲戒人葉賢民亦基 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接續收受之。以上收賄金額合計10萬元。 4、林文漢於100年5月30日以泰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曄 公司)名義得標承作五峰鄉公所發包之「新竹縣五峰鄉多功 能體育館補照暨整建工程(消防與機電)(案號:B116003 )」(決標金額460萬元)。101年1月20日至五峰鄉公所請 領第一期估驗工程款時,在高瑞馨秘書辦公室內,高瑞馨向林文漢表示,欲請領工程款需支付金錢等語,以此方式要求賄賂。林文漢因公司亟需資金,乃返回住所攜帶現金5萬元 ,與妻子余榮玉共同前往五峰鄉公所,林文漢並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被付懲戒人葉賢民、高瑞馨則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先由高瑞馨收受林文漢交付之5萬元,再全數轉交被付懲戒人葉賢 民。被付懲戒人葉賢民始於同日在工程款支票加蓋支票專用章,余榮玉領得支票後,旋於同日將該工程款170萬元支票 存入泰曄公司之竹東地區農會帳戶。 5、劉裕德分別於100年5月2日、6月15日、8月31日以盈碩營造 有限公司得標承作五峰鄉公所發包之「100年度五峰鄉行政 樞紐環境改善第一期工程(案號:B116002)」、「花園村9 至10鄰(天湖部落)供水改善工程(案號:B116006)」、 「大隘23鄰農水路改善工程(案號:B116020)」等3案工程,決標總金額611萬元。迨劉裕德於101年1月間某日親至五 峰鄉公所針對「100年度五峰鄉行政樞紐環境改善第一期工 程(案號:B116002)」、「大隘23鄰農水路改善工程(案 號:B116020)」請領工程款時,高瑞馨在秘書辦公室向劉 裕德表示:「要意思、意思」等語,以此方式要求賄賂,惟當場未獲劉裕德正面回應。俟101年農曆年節後某日,劉裕 德就「花園村9至10鄰(天湖部落)供水改善工程(案號:B116006)」至五峰鄉公所辦理請款作業時,被付懲戒人葉賢民即以拖延請款動支請示單蓋印速度之方法暗示劉裕德應照規矩行事,劉裕德因公司亟需資金,乃於101年6月間某日至秘書辦公室,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付高瑞馨2萬元,而被付懲戒人葉賢民、高瑞馨則共同基 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高瑞馨先收受該2 萬元,再轉交全數款項予被付懲戒人葉賢民。 6、劉珈愷係璟德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於99年8月 間,得標承作新竹縣五峰鄉「全鄉道路○○○○○○○○○號:B106037),決標金額111萬元,前項工程於100年11月 30日竣工,101年1月3日驗收完畢。劉珈愷乃向五峰鄉公所 請領工程款項,惟遲至101年1月20日上午,劉珈愷仍未領到工程款,乃親赴五峰鄉公所鄉長辦公室向被付懲戒人葉賢民、高瑞馨了解狀況,詎高瑞馨當場向劉珈愷稱:公所晚上在新竹縣竹東鎮「東方御廚」餐廳舉辦尾牙,順便帶錢過去等語,以此方式要求賄賂。劉珈愷見被付懲戒人葉賢民微笑以對,感受渠等收取賄賂之意甚明,當場答應後,被付懲戒人葉賢民旋立即在劉珈愷之請款支票核章。迨劉珈愷於當日將工程款支票存入所屬竹東地區農會帳戶後,遂於同日晚上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攜帶現金3萬3千元前往「東方御廚」餐廳門口,而被付懲戒人葉賢民、高瑞馨則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高瑞馨先收受劉珈愷所交付之3萬3千元,再由高瑞馨轉交全數款項予被付懲戒人葉賢民。 (三)案經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2號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葉賢民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褫奪 公權5年。被付懲戒人葉賢民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 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387號刑事判決改判被付懲戒人葉賢 民如附表一編號1至6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褫奪公權3年(沒收部分 略)。於105年4月22日確定。 (四)以上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387號刑事判 決正本、臺灣高等法院105年5月16日院欽刑勤103上訴2387 字第0000000000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在卷可稽。本會通知被付懲戒人葉賢民於文到10日內提出補充答辯書,已於105年6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答辯。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387號刑事判決,已足認事證明確 。 (五)查被付懲戒人葉賢民之失職行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之旨,而有公務員 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為維護官箴,自有懲戒之必要。爰審酌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二、被付懲戒人李如載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李如載,自97年4月25日起任職五峰鄉公所主計 室主任(101年10月5日調任該縣芎林國小會計室主任迄今),綜理歲計、會計、統計、審核經費支出與核銷及監辦採購等業務。本件經移送機關調閱廉政署行動蒐證及通訊監察等卷證資料統計,被付懲戒人李如載自100年9月8日至101年9 月4日間,個別或偕同接受廠商招待飲宴14次,其中有女陪 侍11次(如附表二)。復據廉政署行政肅貪調查報告調查筆錄所載,林朝政、彭俊龍、黎萬德、劉諺叡等廠商承作五峰鄉公所工程期間,多次密集招待被付懲戒人李如載,至有女脫衣陪侍之新竹縣竹東鎮東園大旅社、金曲茶藝館,或至黎萬德辦公室附設招待室(紅籬笆)等場所飲酒作樂;廠商除於每場次支付包廂、陪侍女子鐘點費、餐飲水酒等費用外,並提供參與娛樂之公務員3,000至5,000元不等小費,發給陪侍女子,用來撫摸、摟抱、親吻肌膚助興。 (二)以上事實,有監察院102年5月6日約詢筆錄及提示簽認之飲 宴照片在卷可稽,且為被付懲戒人李如載答辯意旨所不否認。是本件被付懲戒人李如載接受廠商林朝政、彭俊龍、黎萬德、劉諺叡招待飲宴14次,其中有女陪侍11次之事實,足堪認定。其中部分事實,雖經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以被付懲戒人李如載並未為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之特定行為,故難認其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而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 字第2387號刑事判決駁回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惟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32條前段規定甚明。被付懲戒人李如載接受廠商招待飲宴14次,其中有女陪侍11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奢侈 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雖屬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然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規定,併審酌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三、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葉賢民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被付懲戒人李如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情事,均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 但書、第55條前段及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彭鳳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嚴君珮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事實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 │ │ │ │ 字第2號刑事判決 │訴字第2387號刑事判決 │ ├──┼─────┼──────────────┼───────────┤ │ 1 │理由二(一)│ │(原判決撤銷) │ │ │1. │葉賢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葉賢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 │ │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 │ │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 │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 │ │ │,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 │ │ │ │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肆拾萬元應予沒收。 │ ├──┼─────┼──────────────┼───────────┤ │ 2 │理由二(一)│ │(原判決撤銷) │ │ │2 │葉賢民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葉賢民犯貪污治罪條例之│ │ │ │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年,褫奪公權貳年。 │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 │ │ │ │權貳年。扣案之自動繳交│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應│ │ │ │ │予沒收。 │ ├──┼─────┼──────────────┼───────────┤ │ 3 │理由二(一)│葉賢民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原判決撤銷) │ │ │3 │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葉賢民犯貪污治罪條例之│ │ │ │年,褫奪公權貳年。 │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 │ │ │ │權貳年。扣案之自動繳交│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 │ │ │ │應予沒收。 │ ├──┼─────┼──────────────┼───────────┤ │ 4 │理由二(一)│ │(原判決撤銷) │ │ │4 │葉賢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葉賢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 │ │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 │ │刑貳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 │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 │ │ │ │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伍萬元應予沒收。 │ ├──┼─────┼──────────────┼───────────┤ │ 5 │理由二(一)│ │(原判決撤銷) │ │ │5 │葉賢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葉賢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 │ │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 │ │刑貳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 │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 │ │ │ │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貳萬元應予沒收。 │ ├──┼─────┼──────────────┼───────────┤ │ 6 │理由二(一)│ │(原判決撤銷) │ │ │6 │葉賢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葉賢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 │ │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 │ │刑貳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 │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 │ │ │ │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參萬參仟元應予沒收。 │ │ │ │ │ │ └──┴─────┴──────────────┴───────────┘ 附表二 ┌──┬─────┬──────┬─────────────────────┬─────────┐ │序號│ 日期 │ 地 點 │參 加 人 員 │ 類 型 │ ├──┼─────┼──────┼─────────────────────┼─────────┤ │ 1 │2011/9/8 │金曲茶藝館對│秘書高瑞馨、建設課長曾文光、主計主任李如載│喝花酒(女色) │ │ │ │面卡啦OK │ │ │ ├──┼─────┼──────┼─────────────────────┼─────────┤ │ 2 │2012//4/25│東園大旅社 │秘書高瑞馨、主計主任李如載 │喝花酒(女色) │ ├──┼─────┼──────┼─────────────────────┼─────────┤ │ 3 │2012/5/9 │上坪某餐廳 │主計室主任李如載、雙龍彭俊龍 │飲宴應酬 │ ├──┼─────┼──────┼─────────────────────┼─────────┤ │ 4 │2012/5/9 │東園大旅社 │主計室主任李如載、宏基劉諺叡 │喝花酒(女色) │ ├──┼─────┼──────┼─────────────────────┼─────────┤ │ 5 │2012/5/14 │五峰小吃 │主計室主任李如載、職員周彬彬、雙龍彭俊龍 │飲宴應酬 │ ├──┼─────┼──────┼─────────────────────┼─────────┤ │ 6 │2012/5/15 │東園大旅社 │秘書高瑞馨、主計室主任李如載、宏基劉諺叡 │喝花酒(女色) │ │ │ │ │、路宜李訓成 │ │ ├──┼─────┼──────┼─────────────────────┼─────────┤ │ 7 │2012/5/22 │東園大旅社 │秘書高瑞馨、主計室主任李如載、雙龍彭俊龍 │喝花酒(女色) │ │ │ │ │、宏基劉諺叡 │ │ ├──┼─────┼──────┼─────────────────────┼─────────┤ │ 8 │2012/6/18 │東園大旅社 │秘書高瑞馨、主計室主任李如載、約僱人員羅 │喝花酒(女色) │ │ │ │ │煥翔、宏基劉諺叡 │ │ ├──┼─────┼──────┼─────────────────────┼─────────┤ │ 9 │2012/6/25 │東園大旅社 │秘書高瑞馨、主計室主任李如載、雙龍彭俊龍 │喝花酒(女色) │ ├──┼─────┼──────┼─────────────────────┼─────────┤ │ 10 │2012/7/3 │五峰小吃 │秘書高瑞馨、主計室主任李如載、建設課長曾 │飲宴應酬 │ │ │ │ │文光、雙龍彭俊龍、林朝政、黎萬德 │ │ ├──┼─────┼──────┼─────────────────────┼─────────┤ │ 11 │2012/8/3 │紅籬笆 │秘書高瑞馨、建設課約僱人員羅煥翔、主計室 │喝花酒(女色) │ │ │ │ │主任李如載、雙龍彭俊龍、黎萬德 │ │ ├──┼─────┼──────┼─────────────────────┼─────────┤ │ 12 │2012/8/17 │東園大旅社 │秘書高瑞馨、主計室主任李如載、宏基劉諺叡 │喝花酒(女色) │ ├──┼─────┼──────┼─────────────────────┼─────────┤ │ 13 │2012/8/21 │東園大旅社 │秘書高瑞馨、主計室主任李如載、盈碩劉裕德 │喝花酒(女色) │ │ │ │ │、雙龍林朝政 │ │ ├──┼─────┼──────┼─────────────────────┼─────────┤ │ 14 │2012/9/4 │東園大旅社 │秘書高瑞馨、主計室主任李如載、建設課約僱人│喝花酒(女色) │ │ │ │ │員羅煥翔、宏基劉諺叡、峻立吳國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