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6年度澄字第003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懲戒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監察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6年度澄字第003498號 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 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翁啟惠 中央研究院前院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身為中央研究院(下稱中研院)院長,綜理中研院全院事務,卻委託與中研院有合作及專屬授權關係之臺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浩鼎公司)董事長張念慈代為投資及持有代理投資之資產,並由張念慈先行代墊款項或代為對外借款,藉以購買大量股票投資謀取鉅額利益,以圖本身之利益。並應允同意收受張念慈提供150萬 股浩鼎公司之技術股,與張念慈達成收受不當對價之期約。又為圖利張念慈所成立之潤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雅公司),進而不當協助該公司派員至中研院無償學習技術,且於101年12月14日指示吳宗益交付醣分子予潤雅 公司後,又擅自私下以個人名義與潤雅公司簽訂生效日為101年12月17日之材料移轉契約,讓潤雅公司不當取得中 研院之醣分子研究成果,上開情事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而起訴在案,核有嚴重違失。(二)被付懲戒人以鄭秀珍及女兒翁郁琇名義持有3,529張浩鼎 公司股票,為該公司之大股東,而103年中研院與浩鼎公 司簽訂「大規模酵素合成寡醣」案之專屬授權契約,被付懲戒人為該專屬授權案之創作人,應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而未予揭露,被付懲戒人身為中研院院長,督導訂定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卻明知並帶頭違反上開規定,顯有重大違失。 (三)被付懲戒人以鄭秀珍及女兒翁郁琇名義持有3,529張浩鼎 公司股票,為該公司之大股東,且具有中研院院長職位之身分,對於浩鼎公司發布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消息之公布抗乳癌新藥OBI-822臨床2/3期解盲結果時,對外發表攸關該民營公司及本身重大利益之評論,且為掩飾其與浩鼎公司之利益關係,又對外公開謊稱其未購買浩鼎公司之股票,言行嚴重失當,違背誠信,傷害政府信譽。 (四)綜上,被付懲戒人身為中研院院長,綜理學術研究最高機關之院務,惟未能敬慎勤勉,盡忠職守。於任職期間,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實已嚴重影響公務員官箴及形象,且對於公務員操守之廉潔及國家機關之公信力,均足生相當之損害,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顯有未當,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4條第2項、第5條及第6條之規定,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爰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三、被付懲戒人翁啟惠答辯意旨略以: 本案監察院彈劾被付懲戒人之理由,係被付懲戒人擔任中研院院長職務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姑不論被付懲戒人並無監察院彈劾案文所指摘任何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情事,且被付懲戒人既已辭任中研院院長,鈞會當無審結本案之急迫性;而鈞會之審理程序係一旦判決即確定不得上訴,刑事案件之調查審理結果將有助於本案所涉事實之釐清。為保障當事人之程序利益,並避免鈞會判決與進行中之刑事案件對事實認定不一致,被付懲戒人謹聲請鈞會於刑事案件判決前,停止本案審理程序。 四、查移送意旨所指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其中涉及刑事案件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有105年 度偵字第6434號起訴書可稽。該案目前繫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案號為10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復有該院106 年11月1日士院彩刑溫106矚重訴1字第1060218875號函可按 。本會認被付懲戒人應否受懲戒處分及處分之輕重,就其涉及違反刑事法律部分,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應認本件有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之必要。 五、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豪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