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7年度鑑字第14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懲戒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新北市政府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152號移 送機 關 新北市政府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代 表 人 朱立崙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徐喆宇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工程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新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喆宇申誡。 事 實 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徐喆宇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事由,應受 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一)被付懲戒人徐喆宇係本府工務局所屬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工程員,經查渠於任職期間知悉並掛名擔任營業中公司之合夥人職務,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經新工處於銓敘部建置之「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勾稽比對而悉上情(證據一)。 (二)案經新工處查處被付懲戒人違法情事,嗣經新工處召開106年下半年及107年上半年考績暨甄審委員會第2次會議及 補充會議(證據二)並請被付懲戒人出席陳述意見略以,該公司為其父親獨資經營,嗣因父親重病無從掌管,而基於公平原則將子女全部掛名於公司名下(證據三)。另被付懲戒人切結表明其未實際參與經營及無支領報酬(證據四),且已於106年6月14日完成解任登記(證據五)。爰新工處審認被付懲戒人於任職公職後仍具有營業中「金鼎鋼製傢俱工廠」合夥人身分,屬銓敘部訂定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認定標準表」中態樣(七):知悉並掛名商號負責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仍屬違法(證據六),建請本府予以移付懲戒。 二、綜上,被付懲戒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在卷): (一)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兼職查核結果1份。 (二)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106年下半年及107年上半年考績暨甄審委員會第2次會議(含徐喆宇陳述意見)及補充會議 紀錄各1份。 (三)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106年8月4日考績委員會徐喆宇陳 述意見書。 (四)徐喆宇106年8月7日切結書1份。 (五)臺中市政府106年6月14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868620號函及其附件1份。 (六)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及其附件1份。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徐喆宇係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工程員,任職期間,擔任「金鼎鋼製傢俱工廠」之合夥人,經其服務機關於銓敘部建置之「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勾稽比對而悉上情。被付懲戒人即於106年6月14日完成退出合夥人之變更登記。二、上開事實,有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結果、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106年下半年及107年上半年考績暨甄審委員會第2次會議及補充會議紀錄、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106年8月4日考績委員會被付懲戒人陳述意見書、被付懲戒 人106年8月7日切結書、臺中市政府106年6月14日府授經商 字第1060868620號函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未提出答辯,至其向服務機關考績委員會提出之陳述意見書,指該公司為其父親獨資經營,嗣因其父重病無從掌管,基於公平原則,將子女全部掛名於公司名下,且已切結表明其未實際參與經營、無支領報酬及於106年6月14日完成退出合夥人登記等情,僅可供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執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其違法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已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1項但書、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姜仁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