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9年度澄字第3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懲戒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監察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9年度澄字第3564號 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 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趙宏翰 臺東縣大武鄉前鄉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趙宏翰撤職並停止任用肆年。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趙宏翰 臺東縣大武鄉第16(補選)、17屆鄉長(任期自1 00年12月5日起至107年12月24日止)、臺東縣大武鄉公所秘書(自107年12月25日至108年8月31日止 );已於108年9月1日辭職。 貳、案由: 臺東縣大武鄉第16(補選)、17屆鄉長趙宏翰,嗣擔任臺東縣大武鄉公所(下稱大武鄉公所)秘書,多次利用職務上執掌之工程標案機會,收受賄賂,作為協助廠商評選為得標廠商、確保廠商工程通過驗收及廠商工程款請領過程順利之對價,而取得新臺幣(下同)201萬4,000元之不法利益,另基於職務上行為圖利廠商之犯意,使多家廠商獲取不法所得,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 一、被彈劾人趙宏翰係臺東縣大武鄉第16(補選)、17屆鄉長,任期自100年12月5日起至107年12月24日止,並於卸職後自107年12月25日至108年8月31日任大武鄉公所秘書,嗣於108 年2月21日停職,經申請辭職獲准,自108年9月1日生效(附件1)。被彈劾人擔任鄉長及秘書職務期間,為受有俸給之 文職公務員,竟利用職務權限之工程採購案機會,多次收受廠商賄賂,而取得201萬4,000元之不法利益,另基於職務上行為圖利廠商之犯意,使多家廠商取得不法所得,相關情節如下: (一)為大武鄉公所辦理之「104年下半年及105年度中央補助環境景觀綠美化暨本鄉樂活地圖規劃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標案(下稱系爭標案),被彈劾人基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廠商黃奕綸各期工程估驗款之10%利潤,總計201萬4,000元之賄賂款項: 1、與被彈劾人有數年交情之黃奕綸,係綠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綠境公司)、佑澄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佑澄公司)及裕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裕均公司)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2、被彈劾人在系爭標案採用「最有利標」,並在評選會議前,向評選委員推薦綠境公司,使綠境公司評選為得標廠商,進而得以規劃、設計該年度「臺東縣大武鄉火車站前與民族路週邊道路改善計畫」(下稱人本工程第3期)、「臺東縣大 武鄉大鳥村人本環境改善工程」(下稱人本工程第4期)等 工程標案。 3、綠境公司得標並完成上網發包工程標案後,被彈劾人在人本工程第3期、第4期標案中,均採取「異質性最低標」方式進行招標,復向評選委員推薦黃奕綸實質經營之佑澄公司、裕均公司,使佑澄公司、裕均公司各於104年12月24日、105年11月24日得標人本第3期、第4期工程標案。 4、106年3月10日,大武鄉公所驗收人本工程第4期工程,因主 驗人員不知被彈劾人已核准該工程新增工區「A-1-2」,認 定竣工圖說與現地實況不符,判定驗收不合格。被彈劾人得知此事後,批示同意大武鄉公所建設課課長之簽註意見,核准如期於106年3月23日辦理第2次複驗。裕均公司於第2次複驗時,順利合格通過驗收。 5、佑澄公司向大武鄉公所申請撥付人本工程第3期工程尾款時 因遭扣款,乃向大武鄉公所申訴,被彈劾人除指示不知情之大武鄉公所約聘人員聯繫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十區管理處(下稱台水第十區管理處),針對該人本工程第3期工程工期遭 自來水管線遷移工程延誤發函,並指派不知情之課長,於106年4月21日陪同佑澄公司員工前往台水第十區管理處,索取自來水公司相關施工公文,以表示該人本工程第3期工程係 因自來水公司施工延宕致影響佑澄公司工期。 6、裕均公司於申請人本工程第4期工程之尾款程序中,因漏附 實際施作植栽養護計畫書,遭大武鄉公所主計單位拒付款項。被彈劾人為使裕均公司順利請款,於106年6月15日同意上開請款公文插入事後補作之植栽養護計畫書予以抽換,嗣裕均公司順利請款。而黃奕綸則依約陸續於取得大武鄉公所匯入之人本工程第3期估驗款、尾款及人本工程第4期估驗款等款項後,於105年6月23日、10月4日及106年2月23日,前往 被彈劾人服務處,分別交付344,000元、687,000元、983,000元,總計201萬4,000元給被彈劾人,作為被彈劾人為前揭 職務上行為之對價。 7、上開不法情節,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15、1161、1162號起訴書,以被彈劾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政府採購法,提起公訴(附件2)。被彈劾人於偵查中自白,自 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201萬4,000元,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號判決,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3年7月,褫奪公權4年(附件3)。 (二)為大武鄉公所101至107年辦理之除草工程採購案及水管採購案,被彈劾人基於職務上行為圖利廠商之犯意,使多家廠商獲取不法所得: 1、被彈劾人與阮有智、鄂㝧得、賴文強等人頗有私交。被彈劾人知悉大武鄉內山區及產業道路眾多,除草勞務採購之需求量龐大,而除草勞務採購之內容大同小異,並無不同路段有分別辦理之必要,竟於107年7月至108年1月間,為圖利特定廠商之不法利益,利用其為鄉長或秘書之權限,刻意將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大武鄉除草勞務採購予以分批為「大武鄉公所除草工程一覽表」所示之工程採購案(附件4),依小額採購程序辦理,以規避中央機關未達公告 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及取得逕洽廠商權限(中央 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 (1)被彈劾人指定由阮有智承包107年9月間「古庄鐵路橋下往山上農路環境改善工程」(如附件4,序號11),並於107年8 、9月間,受阮有智請託要求提高該案利潤,遂與阮有智共 同基於對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阮有智之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同年9月4日概算書製畢後,由被彈劾人要求承辦人調整概算書中之所需工人數目,以拉高總金額至上限。承辦人本僅依經費編列方式編列7萬多元之工程費,因而依 被彈劾人之指示,浮編工人數,使概算書總金額調高至9萬5,485元。嗣阮有智基於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借用盛盈企業社名義,以總價9萬4,300元之估價單投標承作,並另向其他廠商取得空白估價單,自行填寫較高價格,塑造盛盈企業社為最低價之外觀,使形式上完成比價程序,由被彈劾人核准。阮有智以盛盈企業社名義得標該案後,進行施作並請領款項,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約3萬5,500元。 (2)被彈劾人指定由鄂㝧得承包107年9月間「富南往山上道路環境改善工程」(如附件4,序號13),並於107年9月間,受 鄂㝧得請託提高利潤,遂與鄂㝧得共同基於對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鄂㝧得之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同年9月19日概算書編製後、送簽核之前,由被彈劾人要求承辦人調 整概算書中之所需工人數目,以拉高總金額。承辦人本僅依經費編列方式編列普通工10人等,因而依被彈劾人之指示,浮編至普通工20人,使概算書總金額調高至8萬2,490元。嗣鄂㝧得基於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借用龍祥工程行名義,提出總價8萬1,490元之估價單投標承作,並另向其他廠商取得空白估價單,自行填寫較高額價格,塑造龍祥工程行為最低價之外觀,使形式上完成比價程序,由被彈劾人核准。鄂㝧得以龍祥工程行名義得標後,進行施作並請領款項,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約1萬9,000元。 (3)被彈劾人指定由鄂㝧得承包107年11月間「卡卡場往山上道 路環境改善工程」(如附件4,序號52),於107年10、11月間,受鄂㝧得請託提高利潤,遂與鄂㝧得共同基於對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鄂㝧得之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同年11月6日概算書製畢送簽核之前,由被彈劾人要求承辦人 在概算書將所需工人數目調整,以拉高總金額至編列預算上限。承辦人本僅依經費編列方式編列除草技術工6人、普通 工6人等,因而依被彈劾人之指示,浮編至除草技術工12人 、普通工12人,使概算書總金額調高至6萬2,150元。嗣鄂㝧得基於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借用日鴻廣告工程行名義,提出總價6萬1,600元之估價單投標承作,並另向其他廠商取得空白估價單,自行填寫較高額價格,塑造日鴻廣告工程行為最低價之外觀,使形式上完成比價程序,再由被彈劾人核准。鄂㝧得以日鴻廣告工程行名義得標後,進行施作並請領款項,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約1萬2,800元。 (4)被彈劾人與卓千妹感情甚篤,被彈劾人知悉卓千妹欲使親友白季忠施作「加津林往水源地道路環境改善工程」(如附件4,序號55),乃基於對主管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 白季忠之不法利益之犯意,指定工程交由白季忠承包,並依鄉民代表建議之工程款5萬元,要求承辦人將概算書所編列 之工人數、車輛時數調高,以拉高總金額至上開建議金額之上限。承辦人本已依經費編列方式編列除草技術工3人、普 通工3人,車輛時數16小時等,經費2萬7,980元,因而依被 彈劾人之指示,浮編除草技術工8人、普通工7人,卡車時數32小時,使概算書總金額調高至4萬9,560元。嗣白季忠使用自己為實質負責人之瑞興工程行之名義,提出總價4萬8,500元之估價單投標承作,並基於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另向其他廠商取得空白估價單,自行填寫較高額價格,塑造瑞興工程行為最低價之外觀,使形式上完成比價程序,再由承辦人於107年12月25日製作簽呈,呈已 卸任鄉長職務改任大武鄉公所秘書之被彈劾人,乃變更犯意為對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白季忠之不法利益之犯意,對該簽呈表示認可,再上呈不知情之現任鄉長黃建賓核准。白季忠因被彈劾人之圖利行為及自己上開妨害投標行為,以瑞興工程行名義承包工程,再轉包卓千妹之親戚僱工施作,並於完工後請領款項,從中獲取不法利益1萬1,560元。 (5)被彈劾人指定由阮有智承包107年12月間「古庄鐵路橋下往 山上農路環境改善工程」(如附件4,序號61),於107年12月間,受阮有智請託要求提高該案利潤,遂與阮有智共同基於對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阮有智之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同年12月10日概算書製畢後、送簽核前,由被彈劾人要求承辦人調整概算書所需工人數目,以拉高總金額,承辦人雖本依經費編列方式編列鏈鋸工8人、除草技術工7人、普通工6人等,因此依被彈劾人之指示,將鏈鋸工、除草技 術工、普通工均浮編為9人,使概算書總金額調高達7萬720 元。嗣阮有智基於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借用盛盈企業社名義,提出總價6萬9,300元之估價單投標承作,並另向其他廠商取得空白估價單,自行填寫較高額價格,塑造盛盈企業社為最低價之外觀,使形式上完成比價程序,再由被彈劾人核准。阮有智以盛盈企業社名義得標後,進行施作並請領款項,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約2萬7,600元。 (6)被彈劾人指定由阮有智承包107年12月間「往忘憂亭道路環 境改善工程」(如附件4,序號62),於107年12月間,受阮有智請託要求提高該案利潤,遂與阮有智共同基於對主管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阮有智之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同年12月13日概算書送簽核之後,由被彈劾人要求承辦人調整62案概算書中之所需工人數目,以拉高總金額。承辦人本僅依經費編列方式編列鏈鋸工5人、除草技術工4人、普通工4人等,總金額4萬6,466元,因而依被彈劾人之指示,將 鏈鋸工、除草技術工、普通工均浮編為8人,使概算書總金 額調高至6萬4,546元。嗣阮有智基於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借用盛盈企業社名義,提出總價6 萬3,300元之估價單投標承作,並另向其他工程行取得空白 估價單自行填寫較高額價格,營造盛盈企業社為最低價之外觀,使形式上完成比價程序,再由承辦人於同年12月26日製作簽呈,呈由斯時改任秘書之被彈劾人,被彈劾人與阮有志間之犯意乃變更為共同基於對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阮有智之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由被彈劾人在該簽呈上表示認可,再上呈不知情新任鄉長黃建賓核准。阮有智以盛盈企業社名義得標後,進行施作並請領款項,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約2萬400元。 (7)被彈劾人指定由賴文強承包108年1月間「中溪道路環境改善工程」(如附件4,序號82),於107年12月至108年1月間,受賴文強請託要求提高該案利潤,遂與賴文強共同基於對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賴文強之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108年1月10日概算書製作後送簽核完畢之前,由時任大武鄉公所秘書之被彈劾人要求承辦人調整概算書所需工人數目,以拉高總金額。承辦人本係依經費編列方式編列7萬多元 之工程費,依被彈劾人指示,浮編工人數目,使概算書總金額調高至9萬6,445元。嗣賴文強基於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借用祥益企業社名義,提出總價9 萬5,010元之估價單投標承作,並另向其他廠商取得空白估 價單,自行填寫較高額價格,形塑祥益企業社為最低價之外觀,使形式上完成比價程序,簽呈經被彈劾人表示認可,再上呈不知情之新任鄉長黃建賓核准。賴文強以祥益企業社名義得標後,進行施作並請領款項,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約1萬4,065元。 2、被彈劾人與廠商許俊由交情深厚,許俊由為華中企業社、萱萱禮品行之實質負責人。大武鄉公所自101年4月13日起至107年8月20日止,承辦「大武鄉公所水管採購案一覽表」所示之採購案(如附件4),被彈劾人於101年4月間起,將序號1至5之水管採購案,指定由許俊由承包。廠商許俊由因被彈 劾人之指定,承包序號1至5之水管採購案,均以高於市價之價格售與大武鄉公所。廠商許俊由又於101年9、10月間,請託被彈劾人運用職權提高大武鄉公所編列之水管採購案價格,以增加其利潤。被彈劾人雖明知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及大武鄉水管需求量龐大,且依水管採購案辦理情形,可預見定期均有相當數量之申請水管採購之陳情案,而水管採購案內容均大致相同,送貨地點均在大武鄉,並無分別辦理之必要,應合併採購,且合併辦理之金額必逾10萬元,依政府採購法第14條、第23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等規定,應合併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竟仍 與許俊由共同基於對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許俊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自101年10月3日(即序號6水管採 購案),至107年8月20日(即序號131水管採購案),違反 上開法令規定,由被彈劾人接續指示不知情之承辦人,將126次之水管採購案分批以小額採購程序辦理,以取得逕洽廠 商之權限,並進而指定許俊由承包該等水管採購案,及依照許俊由之意,哄抬水管採購案價格,以高於市價之價格出售水管與大武鄉公所。又因大武鄉公所自103年間起,已使小 額採購程序採行應有多家廠商估價單之比價方式辦理,許俊由為順利得標水管採購案,另基於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自103年6月18日(即序號29水管採購案)起,至107年8月20日(即序號131水管採購案)止,向不知情之公司或行號,索 取多張空白估價單,並於投標水管採購案時,未經同意接續於序號29至131水管採購案之估價單欄所示之公司或行號之 空白估價單上,擅自填寫高於由其實質經營之華中企業社或萱萱禮品行所提估價單之價格,從而塑造水管採購案經過比價程序之形式外觀,足生損害上開公司、行號,及大武鄉公所對於小額採購案管理之正確性。許俊由以高於市價之價格(最高達2倍)得標序號6至131水管採購案,共獲取不法所 得估算為319萬6,106元。 3、上開不法情節,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33號、第1626號起訴書,以被付懲戒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政府採購法,提起公訴。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4號判決,被付懲戒人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及對監督事務圖 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6年在案,尚未確定。二、上開不法情節,被彈劾人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1月16日準備程序審理時(如附件6)與本院109年4月27日約詢時( 附件7),亦均坦承前揭所列犯行,嗣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號判決,被彈劾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 受賄賂,處有期徒刑3年7月,褫奪公權4年(如附件3)。另審計部107年度查核大武鄉公所於104至106年度辦理「大武 段灌溉系統改善工程」等36件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小額採購,採購金額合計224萬9,049元,發現被彈劾人有規避政府採購法分批辦理採購、逕洽廠商辦理小額採購及由廠商許俊由哄抬水管價格,以高於市價價格售與大武鄉公所,使廠商獲取不法所得等違失(如附件8),嗣經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4號判決,被彈劾人犯對主管事務圖利 罪及對監督事務圖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6年(如附件4)。被彈劾人多次利用職務上執掌之工程標案機 會,收受廠商賄賂,作為協助廠商評選為得標廠商、確保廠商工程通過驗收及廠商工程款請領過程順利之對價,而取得總計201萬4,000元之不法利益,另基於職務上行為圖利廠商之犯意,規避政府採購法分批辦理採購、運用職權提高大武鄉公所編列之水管採購案價格,以增加廠商利潤,使多家廠商取得不法所得等違失,事證明確。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按鄉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地方制度法第84條定有明文;另各機關之機要人員,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規定進用,而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核亦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範所及之範圍。次按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6條規定:「公務 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第21條規定:「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條規定:「公務 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第4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所謂「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依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第8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二、另按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第14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復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辨法第6條 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三、查被彈劾人係第16(補選)、17屆鄉長,任期自100年12月5日起至107年12月24日止,並於卸職後自107年12月25日至108年8月31日任大武鄉公所秘書,依前揭地方制度法第84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等規定,均為公務員服務法所規範之人員。其等對於大武鄉公所辦理工程招標採購案件,除應善盡監督責任,並應廉潔自持,不得假借權力以圖自身不正利益,殆無疑義。惟查被彈劾人於101 年至108年之期間,竟多次利用職務上執掌工程標案機會, 收受賄賂,作為協助廠商評選為得標廠商、確保廠商工程通過驗收及廠商工程款請領過程順利之對價,而取得總計201 萬4,000元之不法利益,另基於職務上行為圖利廠商之犯意 ,規避政府採購法而將臺東縣大武鄉工程採購予以分批辦理、逕洽廠商辦理小額採購、運用職權提高大武鄉公所編列之水管採購案價格,以增加廠商利潤,又依照廠商之意,以高於市價之價格出售水管與大武鄉公所,使多家廠商獲取不法所得,損害公共利益,重創機關形象,顯已違反上開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1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第21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條、第4條、第8條第2項等規定。 四、查公務員犯貪污罪經判刑並受褫奪公權確定者,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為免議之判決: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惟被彈劾人所犯圖利案件經法院判決後仍在上訴中,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4號判決, 目前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又被彈劾人利用職務收受賄賂、圖利廠商,違失情節自屬不輕,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及第21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之意旨,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14條等規定,恣意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而損害公共利益,無視法紀,仍應予以懲戒處分,另參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各法律座談會決議內容及其意旨,公務員犯貪污罪經判刑並受褫奪公權確定,仍有受懲戒處分之必要。被彈劾人雖犯貪污罪被判有罪並宣告褫奪公權,經審認仍有懲戒處分之必要,尚不符應為免議議決情形。 綜上,被彈劾人違法失職之行為致生弊案,核有違失,影響民眾對公務員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為維持公務紀律,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法懲戒。 伍、附件(均影本在卷): 1、臺東縣大武鄉前鄉長趙宏翰之人事資料。 2、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15、1161、1162號起訴書。 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號判決。 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4號判決。 5、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33、1626號起訴書。 6、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1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 7、監察院109年4月27日調查案件詢問筆錄。 8、審計部查核報告。 乙、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理 由 壹、被付懲戒人趙宏翰係臺東縣大武鄉(下稱大武鄉)第16屆(補選)、17屆鄉長,任期自100年12月5日起至107年12月24 日止,並於卸職後自107年12月25日起任大武鄉公所秘書, 嗣於108年2月21日停職,經申請辭職獲准,自108年9月1日 生效。被付懲戒人擔任鄉長期間,綜理鄉政與所屬機關、員工,並監督各工程採購、發包、核定等項;擔任秘書期間,則有指揮監督行政人員辦理公共工程相關採購案之權限,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竟利用職務權限之工程採購機會,收受廠商賄賂,並基於職務上行為圖利廠商之犯意,違法使廠商取得不法利益,其違失情節如下: 一、收受賄賂部分: 黃奕綸(原名黃俊銘)係綠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綠境公司)、佑澄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佑澄公司)及裕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裕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付懲戒人明知辦理工程採購案件,應公平公正且不得收受賄賂,竟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故意,在104年6月5日大武 鄉公所公告辦理「104年下半年及105年度中央補助環境景觀綠美化暨本鄉樂活地圖規劃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標案(下稱系爭設計標案)招標前,利用其鄉長綜理各項工程招標採購、履約、驗收程序之職務身分,與黃奕綸約定由黃奕綸實際負責之公司得標,並由黃奕綸支付各期工程估驗款之10%利潤予被付懲戒人作為賄賂,被付懲戒人因而為 下列(一)至(三)違失行為: (一)在系爭設計標案中採用限制性招標,決標方式則準用最有利標,並在評選會議前,向評選委員推薦綠境公司,綠境公司因此於104年7月17日順利以新臺幣(下同)470萬元得標, 進而得以規劃、設計「臺東縣大武鄉火車站前與民族路週邊道路改善計畫」(下稱人本工程第3期)及「臺東縣大武鄉 大鳥村人本環境改善工程」(下稱人本工程第4期)工程標 案。嗣於104年12月7日公告辦理人本工程第3期工程標案、105年11月7日公告辦理人本工程第4期工程標案中,均採取公開招標方式,並以異質性最低標方式決標,佑澄公司及裕均公司分別於104年12月24日、105年11月24日順利標得人本第3期、第4期工程標案。 (二)黃奕綸取得大武鄉公所匯入佑澄公司帳戶之人本工程第3期 之第1、2期估驗款3,439,034元、6,867,240元後,依約於105年6月23日、同年10月4日前往被付懲戒人設於大武鄉○○ 路00號服務處,分別交付344,000元、687,000元賄款予被付懲戒人。佑澄公司向大武鄉公所申請人本工程第3期工程尾 款時,因被認定逾期完工而遭扣違約金354,829元,另扣除 保留款(植栽養護)、保固款及驗收扣款後,僅獲給付791,879元,乃以施工期間受自來水公司管線汰換工程影響工期 而向大武鄉公所提出申訴及申請展延工期,被付懲戒人即依黃奕綸及佑澄公司員工孫謙棏之請求,指示不知情之大武鄉公所約聘人員林崇賢聯繫台灣自來水公司(下稱台水公司)第十區管理處,針對人本工程第3期工程工期遭自來水管線遷 移工程延誤發函,並指派不知情之陳文政於106年4月21日陪同孫謙棏前往台水公司第十區管理處,索取自來水公司相關施工公文,用以表示佑澄公司施作人本工程第3期工程時, 因自來水公司施工延宕致影響工期。 (三)黃奕綸取得大武鄉公所匯入裕均公司帳戶之人本工程第4期 工程之第1期估驗款10,368,538元後,將行賄比例由原先10%調降,而以1次給付賄款903,000元之方式,於106年2月23日前往上開服務處,連同人本工程第3期工程尾款應付10%之賄款80,000元共計交付983,000元予被付懲戒人。嗣於106年3 月10日人本工程第4期工程辦理驗收時,大武鄉公所主驗人 員黃靜菁因不知綠境公司設計錯誤不符現地實況無法施工,裕均公司業經被付懲戒人核准改施作新增工區「A-1-2」, 惟未辦理變更設計,因而認定竣工圖說與現地實況不符,而判定驗收不合格,被付懲戒人得知後批示同意大武鄉公所建設課課長陳文政所為儘速辦理複驗之簽註意見,106年3月23日辦理第2次複驗時,裕均公司即順利通過驗收。嗣裕均公 司於申請人本工程第4期尾款時,因施工計畫漏附實際施作 植栽養護計畫書,遭大武鄉公所主計單位拒付款項,被付懲戒人為使裕均公司順利請款,竟於106年6月15日同意讓裕均公司後補植栽養護計畫,嗣由謝彣森以事後補夾植栽養護計畫書之施工計畫抽換原先未有植栽養護計畫書之施工計畫,藉此使裕均公司得以順利請款。 (四)被付懲戒人於偵查中自白上開犯行,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2,014,000元,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107年度偵字第615、1161、1162號), 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下稱花蓮高分院)108年度上 訴字第151號刑事判決維持第一審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 臺東地院)論被付懲戒人以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肆年(沒收從略)之判決, 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判決確定。 二、圖利部分: 關於大武鄉公所101年至107年辦理之除草工程採購案及水管採購案,被付懲戒人基於職務上行為圖利廠商之犯意,違法使多家廠商獲得不法利益,詳如以下(一)、(二)所述: (一)被付懲戒人與阮有智、鄂㝧得、賴文強等人頗有私交,其知悉大武鄉內山區及產業道路眾多,除草勞務採購之需求量龐大,而除草勞務採購之內容大同小異,並無不同路段有分別辦理之必要,竟於107年7月至108年1月間,為圖利特定廠商之不法利益,利用其為鄉長或秘書之權限,刻意將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大武鄉除草勞務採購予以分批為詳如臺東地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4號判決附件一「大武鄉 公所除草工程一覽表」所示之工程採購案,依小額採購程序辦理,以規避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 定,及取得逕洽廠商權限(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 ⒈被付懲戒人指定由阮有智承包107年9月間「古庄鐵路橋下往山上農路環境改善工程」,並於107年8、9月間,受阮有智 請託要求提高該案利潤,遂與阮有智共同基於對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阮有智之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同年9 月4日概算書製畢後,由被付懲戒人要求承辦人調整概算書 中之所需工人數目,以拉高總金額至上限,承辦人本僅依經費編列方式編列7萬多元之工程費,因而依其指示,浮編工 人數,使概算書總金額調高至9萬5,485元。嗣阮有智基於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借用盛盈企業社名義,以總價9萬4,300元之估價單投標承作,並另向其他廠商取得空白估價單,自行填寫較高價格,塑造盛盈企業社為最低價之外觀,使形式上完成比價程序,由被付懲戒人核准。阮有智以盛盈企業社名義得標該案後,進行施作並請領款項,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約3萬5,500元。 ⒉被付懲戒人指定由鄂㝧得承包107年9月間「富南往山上道路環境改善工程」,並於107年9月間,受鄂㝧得請託提高利潤,遂與鄂㝧得共同基於對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鄂㝧得之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同年9月19日概算書編製後、 送簽核之前,由其要求承辦人調整概算書中之所需工人數目,以拉高總金額。承辦人本僅依經費編列方式編列普通工10人等,因而依其指示,浮編至普通工20人,使概算書總金額調高至8萬2,490元。嗣鄂㝧得基於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借用龍祥工程行名義,提出總價8萬1,490元之估價單投標承作,並另向其他廠商取得空白估價單,自行填寫較高額價格,塑造龍祥工程行為最低價之外觀,使形式上完成比價程序,由被付懲戒人核准。鄂㝧得以龍祥工程行名義得標後,進行施作並請領款項,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約1萬9,000元。 ⒊被付懲戒人指定由鄂㝧得承包107年11月間「卡卡場往山上 道路環境改善工程」,於107年10、11月間,受鄂㝧得請託 提高利潤,遂與鄂㝧得共同基於對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鄂㝧得之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同年11月6日概算書 製畢送簽核之前,由其要求承辦人在概算書將所需工人數目調整,以拉高總金額至編列預算上限。承辦人本僅依經費編列方式編列除草技術工6人、普通工6人等,因而依其指示,浮編至除草技術工12人、普通工12人,使概算書總金額調高至6萬2,150元。嗣鄂㝧得基於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借用日鴻廣告工程行名義,提出總價6萬1,600元之估價單投標承作,並另向其他廠商取得空白估價單,自行填寫較高額價格,塑造日鴻廣告工程行為最低價之外觀,使形式上完成比價程序,再由被付懲戒人核准。鄂㝧得以日鴻廣告工程行名義得標後,進行施作並請領款項,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約1萬2,800元。 ⒋被付懲戒人與卓千妹感情甚篤,其知悉卓千妹欲使親友白季忠施作「加津林往水源地道路環境改善工程」,乃基於對主管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白季忠之不法利益之犯意,指定工程交由白季忠承包,並依鄉民代表建議之工程款5萬 元,要求承辦人將概算書所編列之工人數、車輛時數調高,以拉高總金額至上開建議金額之上限,承辦人本已依經費編列方式編列除草技術工3人、普通工3人,車輛時數16小時等,經費2萬7,980元,因而依其指示,浮編除草技術工8人、 普通工7人,卡車時數32小時,使概算書總金額調高至4萬9,560元。嗣白季忠使用自己為實質負責人之瑞興工程行之名 義,提出總價4萬8,500元之估價單投標承作,並基於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另向其他廠商取得空白估價單,自行填寫較高額價格,塑造瑞興工程行為最低價之外觀,使形式上完成比價程序,再由承辦人於107年12 月25日製作簽呈,呈已卸任鄉長職務改任大武鄉公所秘書之被付懲戒人,乃變更犯意為對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白季忠之不法利益之犯意,對該簽呈表示認可,再上呈不知情之現任鄉長黃建賓核准。白季忠因被付懲戒人之圖利行為及自己上開妨害投標行為,以瑞興工程行名義承包工程,再轉包卓千妹之親戚僱工施作,並於完工後請領款項,從中獲取不法利益1萬1,560元。 ⒌被付懲戒人指定由阮有智承包107年12月間「古庄鐵路橋下 往山上農路環境改善工程」,於107年12月間,受阮有智請 託要求提高該案利潤,遂與阮有智共同基於對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阮有智之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同年12月10日概算書製畢後、送簽核前,由其要求承辦人調整概算書所需工人數目,以拉高總金額,承辦人雖本依經費編列方式編列鏈鋸工8人、除草技術工7人、普通工6人等,因此依其 指示,將鏈鋸工、除草技術工、普通工均浮編為9人,使概 算書總金額調高達7萬720元。嗣阮有智基於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借用盛盈企業社名義,提出總價6萬9,300元之估價單投標承作,並另向其他廠商取得空白估價單,自行填寫較高額價格,塑造盛盈企業社為最低價之外觀,使形式上完成比價程序,再由被付懲戒人核准。阮有智以盛盈企業社名義得標後,進行施作並請領款項,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約2萬7,600元。 ⒍被付懲戒人指定由阮有智承包107年12月間「往忘憂亭道路 環境改善工程」,於107年12月間,受阮有智請託要求提高 該案利潤,遂與阮有智共同基於對主管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阮有智之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同年12月13日概算書送簽核之後,由其要求承辦人調整62案概算書中之所需工人數目,以拉高總金額,承辦人本僅依經費編列方式編列鏈鋸工5人、除草技術工4人、普通工4人等,總金額4萬6,466元,因而依其之指示,將鏈鋸工、除草技術工、普通工均 浮編為8人,使概算書總金額調高至6萬4,546元。嗣阮有智 基於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借用盛盈企業社名義,提出總價6萬3,300元之估價單投標承作,並另向其他工程行取得空白估價單自行填寫較高額價格,營造盛盈企業社為最低價之外觀,使形式上完成比價程序,再由承辦人於同年12月26日製作簽呈,呈由斯時改任秘書之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與阮有志間之犯意乃變更為共同基於對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阮有智之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由被付懲戒人在該簽呈上表示認可,再上呈不知情新任鄉長黃建賓核准。阮有智以盛盈企業社名義得標後,進行施作並請領款項,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約2萬400元。 ⒎被付懲戒人指定由賴文強承包108年1月間「中溪道路環境改善工程」,於107年12月至108年1月間,受賴文強請託要求 提高該案利潤,遂與賴文強共同基於對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賴文強之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108年1月10日概算書製作後送簽核完畢之前,由時任大武鄉公所秘書之被付懲戒人要求承辦人調整概算書所需工人數目,以拉高總金額。承辦人本係依經費編列方式編列7萬多元之工程費,依被 付懲戒人指示,浮編工人數目,使概算書總金額調高至9萬6,445元。嗣賴文強基於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借用祥益企業社名義,提出總價9萬5,010元之估價單投標承作,並另向其他廠商取得空白估價單,自行填寫較高額價格,形塑祥益企業社為最低價之外觀,使形式上完成比價程序,簽呈經被付懲戒人表示認可,再上呈不知情之新任鄉長黃建賓核准。賴文強以祥益企業社名義得標後,進行施作並請領款項,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約1萬4,065元。 (二)被付懲戒人與廠商許俊由交情深厚,許俊由為華中企業社、萱萱禮品行之實質負責人。大武鄉公所自101年4月13日起至107年8月20日止,承辦詳如臺東地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4號 判決附件二「大武鄉公所水管採購案整理表」所示之採購案,被付懲戒人於101年4月間起,將序號1至5之水管採購案,指定由廠商許俊由承包,許俊由因被付懲戒人之指定,承包序號1至5之水管採購案,均以高於市價之價格售與大武鄉公所。廠商許俊由又於101年9、10月間,請託被付懲戒人運用職權提高大武鄉公所編列之水管採購案價格,以增加其利潤。被付懲戒人明知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及大武鄉水管需求量龐大,且依水管採購案辦理情形,可預見定期均有相當數量之申請水管採購之陳情案,而水管採購案內容均大致相同,送貨地點均在大武鄉,並無分別辦理之必要,應合併採購,且合併辦理之金額必逾10萬元,依政府採購法第14條、第23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 等規定,應合併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竟仍與許俊由共同基於對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許俊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自101年10月3日(即序號6水管採購案),至107年8月20日(即序號131水管採購案),違反上開法令規定,由被付懲戒人接續指示不知情之承辦人,將126次之水管採購 案分批以小額採購程序辦理,以取得逕洽廠商之權限,並進而指定許俊由承包該等水管採購案,及依照許俊由之意,哄抬水管採購案價格,以高於市價之價格出售水管與大武鄉公所。又因大武鄉公所自103年間起,已使小額採購程序採行 應有多家廠商估價單之比價方式辦理,許俊由為順利得標水管採購案,另基於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自103年6月18日(即序號29水管採購案)起,至107年8月20日(即序號131水 管採購案)止,向不知情之公司或行號,索取多張空白估價單,並於投標水管採購案時,未經同意接續於序號29至131 水管採購案之估價單欄所示之公司或行號之空白估價單上,擅自填寫高於由其實質經營之華中企業社或萱萱禮品行所提估價單之價格,從而塑造水管採購案經過比價程序之形式外觀,足生損害上開公司、行號,及大武鄉公所對於小額採購案管理之正確性。許俊由以高於市價之價格(最高達2倍) 得標序號6至131水管採購案,共獲取不法所得估算為319萬6,106元。 (三)上開二之(一)、(二)之違法事實,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被付懲戒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33號、第1626號),並經臺東地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4號判決, 就二之(一)⒈至⒎部分,分別論被付懲戒人以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及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共7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6月 至2年8月不等,並均褫奪公權2年。就二之(二)部分,論被 付懲戒人以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 權6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6年。尚未判決 確定。 貳、上開事實,分二部分說明之: 一、收受賄賂部分(即壹之一部分): (一)關於此部分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及刑案偵審中坦承不諱,有監察院移送文所附被付懲戒人之人事資料、臺東地檢署起訴書(107年度偵字第615、1161、1162號)、臺東地院107年度訴字第113號判決、花蓮高分院109年5月26日復本會函(記載所附判決已確定等旨)及所附同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151號刑事判決可稽。 (二)依花蓮高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1號刑事判決之記載,被付懲戒人所為之自白,核與刑案證人黃奕綸、陳佳伶、孫謙棏、謝彣森、陳大柱、陳文政、鄭國平、羅禛祥、方文、韋文玉、徐詩涵、吳珮芬、林崇賢、黃靜菁、周育民、黃惠琴、李高伯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黃奕綸之大武工區LINE群組對話截圖照片、人本工程第4期工程設計圖說(105年10月25日)、竣工圖說(106年1月24日)、謝彣森大武工區LINE群組及其與黃奕綸對話截圖照片、報價單、105年12月至106年5月 植栽養護翻拍照片、人本工程第3期工程基本資料表、人本 工程第4期工程第1期工程估驗資料、工程決算書、大武鄉公所106年2月13日支出傳票、陳佳伶大武工區LINE群組對話截圖照片、人本工程第4期工程標案估驗請款單暨憑證、臨時 工日報表、謝彣森關於「A-01-02」工區之手寫估算字條、 大武鄉大鳥村採購案資料、綠境公司106年1月24日綠(鳥)字第000000000號函、通訊監察譯文、陳佳伶手機還原資料 、大武鄉內政部營建署補助「人本系列」標案一欄表、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佑澄公司、裕均公司、綠境公司)、人本工程第4期工程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工程 決算總表、結算書總表、結算明細表、數量計算表、工期計算表、工程保固切結書、工程估驗請款單、統一發票、大武鄉公所傳票查詢明細、支出傳票、工程請款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佑澄及裕均公司)、黃奕綸與被付懲戒人於台東地區基地台重疊時間一覽表、台水第十區管理處106年4月24日台水十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稿)、大武鄉公所武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稿)及主計室意見、大武鄉公所建設課106年6月3日、7月5日、5月31日簽呈、大武鄉公所人本工程第4期工程設計圖說與竣工圖說比較、被付懲戒人與陳 佳伶等人錄音電磁記錄譯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6年12月12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委員會意見對照表等資料;綠境公司105年10月17日武東武字 第0000000000號函、黃靜菁手寫工程期日紙條、人本工程第3期工程施工查核簡報照片、大武鄉公所人本工程第4期工程驗收紀錄、綠境公司106年5月25日武東武字第0000000000號函;佑澄公司106年5月5日佑澄武字第0000000000號函、大 武鄉公所人本工程第3期工程105年9月6日、10月25日、11月2日驗收紀錄、人本工程第3期工程105年12月20日工程結算 驗收證明書、大武鄉公所建設課106年6月3日、7月5日簽呈 、大武鄉公所105年10月20日武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 稿)、105年10月20日武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大武鄉 公所工程契約書(人本工程第3期工程)、大武鄉公所限制 性招標(104/6/5)、決標(104/7/29)公告(系爭設計標 案)、人本工程第3期工程公開招標(104/12/7)、決標(104/12/25)公告、大武鄉公所人本工程第3、4期工程異質項目說明書暨附異質最低標採購招標作業須知、審查作業、工程會106年8月16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0號函、臺東縣大 武鄉公所人本工程第4期工程公開招標(105/11/7)、決標 (105/11/25)公告;通訊監察譯文、驗收紀錄、大武鄉公 所建設課105年12月6日、9月27日簽呈、大武鄉公所105年8 月31日武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大武鄉公所105年10月 21日武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大武鄉人本計畫第3期工 程105年1月19日開工前協調會、大武鄉公所105年8月2日武 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大武鄉公所工程竣工查驗紀錄(人本工程第4期工程)、大武鄉公所105年1月30日武鄉建字 第0000000000號函、台水第十區管理處會勘紀錄、大武鄉公所道路挖掘申請書附件汰換(自來水)管線資料、大武鄉公所105年7月4日武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台水第十區管 理處106年4月24日台水十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工期檢討表、大武系統民族街汰換管線圖;綠境公司、佑澄公司之公司申登資料;人本工程第3期工程請款單與105年12月30日統一發票、105年8月2日及8月5日被付懲戒人、李新煌、黃俊 銘、孫謙棏之基地台位置、人本工程第3期工程106年6月進 度差異比較表、106年1月6日至1月7日陳文政、孫謙棏基地 台軌跡及通聯紀錄、106年2月7日李新煌、黃奕綸、趙宏翰 、孫謙棏之基地台軌跡、佑澄公司106年6月19日佑澄武字第0000000000號函、羅禛祥大武工區LINE群組對話截圖翻拍照片、綠境公司106年3月30日綠(鳥)字第000000000號函、 大武鄉人本第4期工程標案抽換植栽養護計畫之翻拍照片; 大武鄉公所106年3月31日武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大武鄉公所勞務契約書及決標公告(系爭設計標案)、暨被付懲戒人繳回犯罪所得2,014,000元之贓證物款收據等資料附 卷可憑,足徵其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 (三)被付懲戒人此部分違法事實,業經花蓮高分院判決維持第一審臺東地院論被付懲戒人以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肆年(沒收從略)之判決, 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並已判決確定,有花蓮高分院前揭函及同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1號刑事判決可稽。被付懲戒人經本會合法通知,復未提出答辯,此部分違失事實,堪以認定。 二、圖利部分(即壹之二部分): (一)關於此部分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臺東地院刑事庭審理時坦承不諱,有監察院移送文所附臺東地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可稽。又審計部107年度查核大武鄉公所於104 至106年度辦理「大武段灌溉系統改善工程」等36件公告金 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小額採購,採購金額合計224萬9,049元,發現被付懲戒人有規避政府採購法分批辦理採購、逕洽廠商辦理小額採購及由廠商許俊由哄抬水管價格,以高於市價價格售與大武鄉公所,使廠商獲取不法所得等違失,有監察院移送文所附審計部查核報告可按。 (二)依臺東地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之記載,被付懲 戒人與同案被告阮有智、鄂㝧得、賴文強、許俊由均於審理中對被訴犯行坦承不諱,核與刑案證人黃靜菁、林崇賢、吳佩芬、張筱君、沈玉琳、盧邵華、張美瑛、王福源、林春桃、楊正龍、楊建雄、沈秀慧、葉聰寶、楊慧霞、丁枝尾、卓千妹、黃建賓、徐正行、李逢凱、林秋吉、簡冠彰、吳淑真、連慶元、張玲芬、邱麗百加於偵訊中之證詞,及證人即共同被告彼此間於偵訊時之證詞與審理中之陳述大致相符,並有附於刑案卷內之大武鄉公所鄉長及秘書執掌表、除草工程之除草工程一覽表、工程概算書、工程報價單、估價單、影像截圖、現場照片、衛星照片、陳情書、會勘紀錄、簽呈、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行政院107年1月31日院授主預補字第0000000000H號函、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107年9月27日審東縣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訊監察譯文、工程請 款單、大武鄉公所小型工程補捐助案件審查表、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水管採購案之水管採購案一覽表、大武鄉鄉代表建議補助活動、工程貨設備案件建議表、會勘紀錄、工程概算書、簽呈、估價單、空白估價單、工程請款單、驗收紀錄、現場照片、小型工程補捐助案件審查表、政桔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銷貨明細分析表、歷次水管採購案價格折線圖、犯罪所得一覽表、訪價資料、PVC塑膠管參考牌價表, 及資源回收採購案之決標公告、標單、投標信封、委託代理授權書、簽到簿、簽、採購明細表、採購底價表、財務預算書、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臺東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投標廠商切結書、財物採購契約書等資料影本可稽,足認被付懲戒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 (三)被付懲戒人二之(一)、(二)之違法事實,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其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33號、第1626號),業經臺東地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4號判決,就 二之(一)部分,分別論處被付懲戒人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刑及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刑(共7罪);就二之(二)部分,論處被 付懲戒人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刑(1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9年,褫奪公權6年〈詳如壹之二之(三)所示〉,有臺東地院前揭判決可按。該案雖尚未判決確定,但被付懲戒人已於刑案審理中自白犯行不諱,並有諸多佐證可參,其經本會合法通知,復未提出答辯,事證已明,此部分違失事實,亦堪認定。 參、綜上,被付懲戒人前述收受賄賂及圖利他人等違失事實,均堪認定。按公務員懲戒法於105年5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上 開違失行為,其中壹之一收受賄賂與壹之二之(一)圖利部分,均發生於105年5月2日該法修正施行之後,自應適用新法 。而壹之二之(二)圖利部分,行為時間自101年4月起迄107 年8月止,跨越該法施行之前、後,惟臺東地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4號判決已認定並說明此部分在法律上應可評價為自然的一行為,僅論以一罪即足。此部分行為終了之日,既在該法修正施行之後,應一併適用新法。 肆、被付懲戒人利用職務上執掌工程標案機會,收受廠商賄賂,又規避政府採購法而將採購案分批採購,指定特定廠商承包,並運用職權提高採購案價格,以圖利特定廠商,除觸犯刑罰法律及違反前引政府採購法規定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不得假借權力以圖他人之利益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職務上違失行為。其行為損及公務員清廉節操形象,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欠缺守法觀念,所為損害公共利益,重創機關形象,及其收受賄賂與圖利他人之次數、金額,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2款、第4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黃梅月 委 員 呂丹玉 委 員 張清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黃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