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97年度鑑字第11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7年度鑑字第11274號 被付懲戒人 甲○○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議。 理 由 一、按懲戒案件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10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移送意旨略稱: 李文榜自83年2月間起,至87年2月間止,擔任新竹縣寶山鄉公所鄉長一職,被付懲戒人甲○○自86年3月間起至88年1月間止,擔任該所建設課長,李石枝係雙枝營造有限公司實際業務負責人,前於86年11月28日,向該公所承包施作「雙園路葫蘆肚土地公廟遷移工程」。86年11月間,李文榜為履行承諾補償遷移費用,明知該座福德祠主體遷移工程,業由江為標自行僱工完成,竟指示知情之被付懲戒人及技士劉邦為(已歿)等,虛偽辦理「雙園路葫蘆肚土地公廟遷移工程」比價及發包作業,更以上開遷移工程之名義,辦理該所87年度總預算第 1次追加預算程序,藉此取得工程預算經費,足以損害於該所辦理工程發包、驗收及預算經費核銷之正確性,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論被付懲戒人共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確定。經核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之違法行為,爰依同法第19條之規定移請審議等語。 三、經查被付懲戒人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最後接續期間為87年 1月間,此有96年 8月14日判決確定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第 3頁記載之犯罪事實要旨及同院97年10月31日新院雲刑義95訴45字第 21874號函(說明判決確定日期)在卷足憑。計至本件移送本會之97年10月15日止,已逾時效期間10年,揆諸首揭規定,應為免議之議決。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 3款情事,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柯 慶 賢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簡 朝 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李 嫦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