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國防秘密等罪檢察官聲請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九一號抗 告 人 陳國樑 選任辯護人 徐景星律師 鄭智元律師 周信亨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交付國防秘密等罪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九月十九日依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裁定(一00年度聲羈字第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有凐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羈押之;認被告與外人之接見、通信有足致其凐滅、偽造或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之,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所明定。本件檢察官聲請意旨略謂:抗告人陳國樑係麥克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麥克崴公司)負責人,於民國九十四年間與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0三廠(下稱二0三廠)合作執行「海軍艦艇雷達匿蹤塗裝工程及測試作業」(下稱吸波案)並簽立永久保密切結書,竟利用機會取得核定為國防機密等級之該廠在測試作業結束後內部製作之吸波案檢討報告,而於九十九年間將該報告之紙本資料交付予長涓公司負責人陳道明,而陳道明又將其影本交付予從事軍用服裝業之大螢公司負責人陳秋男,嗣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因陳秋男另案涉犯貪污罪而於一0一年間搜索陳秋男住處時,查扣上開報告。又抗告人於九十九年七、八月間,為推展麥克崴公司產製之塗料,得知明雯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明雯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健明熟識多名立法委員,乃將前述列為國防機密等級之吸波案檢討報告影本交予陳健明,委請代向立法委員推荐麥克崴公司產製之塗料。嗣由陳健明於九十九年十二月間以明雯公司名義發函予國防部、國安會、國家安全局及多名立法委員。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下稱台北市調處)搜索麥克崴公司時,查扣吸波案檢討報告影本。抗告人涉犯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一條洩漏、交付及收集國防機密罪,嫌疑重大。抗告人對於前開吸波案檢討報告之來源,所稱不知名人士郵寄至其公司之說法,不合情理,自有繼續追查之必要;且經台北市調處與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查悉,少校代理所長王能聰在前述期間曾擅自進入管制室察看承辦人之電腦,參以抗告人與王能聰在此期間密集聯繫,其中似有相當隱情存在,尤有繼續追查之必要。茲為防止抗告人逃亡並避免勾串共犯或證人,爰依法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等語。原裁定以:上開抗告人與二0三廠合作執行吸波案並簽立保密切結書,於取得吸波案檢討報告後,將該報告紙本資料交付陳道明,陳道明又轉交陳秋男;另抗告人委請陳健明持吸波案檢討報告以明雯公司名義,向立法委員推荐麥克崴公司產製之塗料,發函國防部、國安會、國家安全局及多名立法委員等事實,業據抗告人供承不諱,核有相關資料在卷,並經陳道明、陳秋男、陳健明供述屬實。而本件吸波案檢討報告業經核定為國防機密等級,保密期間至一0三年九月三十日,有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一00年四月十四日國政保防字第1000005229號函及保密協議書在卷可稽;抗告人將其科技技術與二0三廠合作執行吸波案,此科技技術已融入吸波案而成為吸波案不可分割之一部分,其將內含科技技術之吸波案檢討報告交付他人,即難謂非交付國防機密犯罪嫌疑重大。而依法核定為國防機密等級之時既已訂定保密期間至一0三年九月三十日,既如前述,除依法定程序解密者外,在一0三年九月三十日之前,當然仍屬國防機密,不能以吸波案合作工程失敗或回復原狀即認為當然解密。檢察官認抗告人涉犯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交付國防機密罪,嫌疑重大,從形式上觀察,非屬無據。而抗告人對此吸波案檢討報告,係由不知名人士郵寄至其公司之說法,不合情理,且經查在抗告人取得此項國防機密資料期間曾有他人擅自察看資料所在之電腦,因認檢察官以有繼續追查之必要,為防止勾串共犯或證人,聲請對抗告人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為有理由,因而裁定准自一0一年九月十九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二月,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以其不知上開檢討報告業經核定為國家機密等級,且亦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為有理由,又原裁定並非以抗告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有逃亡之虞而准予羈押,抗告人稱本案所涉者,並非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亦無逃亡之虞,不該當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羈押要件云云,亦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洪 兆 隆 法官 黃 仁 松 法官 洪 佳 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十九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