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附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0 日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一年度台附字第三○號上 訴 人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訴訟代理人 馮志剛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裕翔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00年度附民字第一五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因而駁回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而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判決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周 煙 平 法官 洪 兆 隆 法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五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