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1 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1594號上 訴 人 歐朝誠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06年度上更 (一)字第14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31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歐朝誠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刑部分之判決,駁回其第二審上訴。 二、上訴意旨略以:法院民事執行處有執行名義即可,不為實質之審查,上訴人塗抹系爭合約影印本之自己姓名、印章,提出予民事執行處之行為,究竟如何損害於鷹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鷹吉公司)、船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船井公司)、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新公司)?縱然船井公司曾委託上訴人將「船井科技大樓」出售予華新公司,此與上訴人身為抵押權人鷹吉公司之前法定代理人一事,有何法律上不許可而不能曝光之情形?原判決均未說明其理由,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合約上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塗抹,與合約內容是否改變分屬二事,原判決認為法定代理人姓名塗抹即為契約內容之變造,擴張解釋構成要件,違背罪刑法定主義云云。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四、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如何,乃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之職權,如其取捨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不得指為違法,而據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本件原判決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所得,依法認定:上訴人為鷹吉公司名義負責人與實際負責人(其後始改由他人擔任名義負責人),又係船井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鷹吉公司先取得對船井公司之新臺幣(下同)7000多萬元工程債權,上訴人再促成鷹吉公司與船井公司訂立「船井科技大樓新建工程合約書」,且以此合約向地政機關就尚未完工之「船井科技大樓」預為鷹吉公司設立800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嗣隱瞞此事,又主導船井公司將「船井科技大樓」賣給華新公司,向華新公司詐得4900萬元(上訴人所犯詐欺罪部分已經判刑確定),嗣後鷹吉公司與船井公司成立訴訟上和解(船井公司應給付鷹吉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合計8000萬元),由鷹吉公司持此和解筆錄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船井公司之「船井科技大樓」,執行法院為確定該大樓之所有權歸屬,命鷹吉公司提出相關資料,上訴人為免其原為鷹吉公司名義負責人之事曝光,亦即為避免其又代表船井公司將「船井科技大樓」出售予華新公司之事曝光,竟基於變造犯意,將上開「船井科技大樓新建工程合約書」影本中有關承包商、乙方鷹吉公司法定代理人歐朝誠之「歐朝誠」姓名、印文塗掉,交予律師撰狀後送交執行法院,足以生損害於鷹吉公司、船井公司、華新公司等情,已說明本於調查所得心證,分別定其取捨而為事實判斷之理由。並詳加敘明:文書影印本於吾人實際生活上一般可替代原本使用,具有與原本相同之信用性,得為刑法上變造文書罪之客體,又刑法上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之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上訴人將合約書上鷹吉公司法定代理人歐朝誠之「歐朝誠」姓名、印文塗掉,有其掩飾之目的,因該工程合約影本之真實與否,左右執行法院是否開啟強制執行程序之決定,而影響鷹吉公司、船井公司之權益,況船井公司已先將「船井科技大樓」出售予華新公司,其後鷹吉公司是否得以此工程合約與和解筆錄為基礎,而獲准強制執行「船井科技大樓」,亦與華新公司關係重大,且合約上文字與印文等,與合約內容合為一體,若將上訴人之名稱、印文塗掉,即無從確知該合約是否鷹吉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所簽認,客觀上足以影響對上訴人知悉鷹吉公司於船井公司有7000餘萬元工程債權與合約之判斷,進而影響華新公司是否遭詐欺而得據以主張民事上相關之權益,自足生損害於鷹吉公司、船井公司及華新公司等旨。所為論斷,核無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自屬事實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並無上訴意旨所指之違法情事。 五、其餘上訴意旨,經核亦係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徒憑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呂 丹 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