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3058號上 訴 人 宋文豪 選任辯護人 楊宗儒律師 黃詠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第二審判決(105 年度侵上訴字第259號,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169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甲○○有其事實欄所載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犯強制性交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又查: (一)原判決已說明甲校(學校名稱詳卷)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所為之會議紀錄、訪談紀錄,如何有證據能力,且上訴人於性平會所為訪談紀錄時之自白,均經調查委員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以釐清雙方說法之歧異,上訴人亦未因調查委員所為言語而作出對己不利之陳述,難認其有受威逼情事,而具有任意性,核與事實相符,得採為本案證據之理由(原判決第3至5頁)。並無上訴意旨所指違反證據法則及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誤情事。 (二)證據之取捨與事實之認定,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判斷無違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再所謂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被害人之指證非屬虛構,而能予保障其陳述之憑信性者,即已充足。原判決依憑上訴人之部分供述(坦認有於原判決所載時、地與被害人A男〈代號00000000000,民國 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發生性行為之事實等情),證人A男之證詞,佐以卷附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函件、甲校(學校名稱詳卷)函附之校安事件即時通報表、性平會所為之調查報告、會議紀錄、訪談紀錄及處理紀錄、陽明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1 份,參酌卷內其他證據調查之結果,綜合判斷,已敘明本於推理作用,如何得以認定上訴人確有前揭犯行之心證理由,並說明A男之證詞如何確與事實相符之依憑,對於上訴人否認有本件犯行,所辯未違反A男之意願云云,如何不足採信,均於理由內詳為論述、指駁,所為論斷乃原審本諸職權之行使,對調查所得之證據而為價值上之判斷,據以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並未違背客觀上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亦非僅以A男之指訴資為不利上訴人之唯一證據。上訴意旨泛言A男之陳述,並無補強證據可佐,且原判決之認定違背客觀上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云云,並非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 (三)證人先後證述不一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法院仍應本於證據法則,依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歧異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又同一證人前後供述不盡一致,採信其部分之陳述時,當然排除其他不相容部分之證言,此為法院取捨證據法理上之當然結果,縱未於判決理由內說明捨棄他部分供述之理由,而僅說明採用某部分證言之理由,於判決本旨不生影響,此與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情形尚有未合。原判決既已說明上訴人係以違反A男意願之方式對之性交,並不以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自係同認A男另證述: 上訴人未對其使用暴力威嚇或利誘等語,仍不足資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縱未敘明捨棄該部分證言之理由,於判決仍無影響,究非理由不備,亦難謂為違反證據法則。上訴意旨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徒以自己之說詞或持不同之評價,再為事實上之爭執,並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固認A男之肛門,僅檢出被害人型別。然A男於案發後翌日前往陽明醫院就診採集檢體時,曾沐浴、沖洗,有陽明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及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在卷可按(見外放袋),自不能以A男前往醫院驗傷採無可供憑認之跡證,遽認上訴人未對其為性交。原判決漏未說明該部分證據取捨之理由,略有微疵,惟於判決本旨尚無影響。上訴意旨係就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指摘,仍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三、其餘上訴意旨,經核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及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等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泛指其違法,難認已符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應認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陳 世 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