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1269號 上 訴 人 寇惠連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342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65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寇惠連上訴意旨略稱: ㈠、告訴人林雅菁指證我冒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樓房屋(下稱本案房屋)所有權人施瑞枝的名義,就該房屋與她簽訂偽造之租賃契約書(下稱本案租賃契約書)乙節,並非事實,祇因原審勸諭我們和解,而我純為因此可有緩刑機會,才退一步成立和解。不料,竟然導致我不能再陳明本案事實的真相。原審逕行認定我行使偽造私文書,顯然違法,應判決我無罪才是。 ㈡、我既已與林雅菁和解,原判決未諭知我緩刑,亦屬違背法令云云。 三、惟查: ㈠、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職權推理之作用,認定上訴人確有其事實欄所載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細說明其採證認事之理由。所為論斷,亦俱有卷證資料可資覆按。其採證認事,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 ㈡、證據之評價,亦即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如何,係由事實審法院依其調查證據所得心證,本其確信裁量判斷,倘不違反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難僅憑自己主觀遽指違法。 原判決係依憑:上訴人迭於第一審及原審中已一再全部自白犯行;核與告訴人林雅菁、施瑞枝於偵查或第一審時之指述,及證人即評準會計師事務所助理黃玉桂、外務李宗航於偵查或第一審時的證詞相符;佐以卷附本案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林雅菁、施瑞枝與上訴人當庭書寫之筆跡資料、通訊軟體擷錄畫面、對話錄音譯文等證據,因而認定:上訴人確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施瑞枝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5年1月28日前某時,先在某不詳地點,委由不知情之姓名、年籍不詳成年刻印業者,偽造「施瑞枝」的印章,再在本案房屋內,冒用施瑞枝的名義,在本案租賃契約書上「出租人」、「立契約人(甲方)」、「房租收款明細」等欄內,及各條款修正、騎縫等處,偽造「施瑞枝」的署名及印文,用以表示係施瑞枝與林雅菁簽立該租賃契約書,並約定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500元、押租金1萬元等租賃條件,暨施瑞枝於104 年12月20日,因該租賃契約,已收受上開押租金,而偽造本案租賃契約書,再行使交由林雅菁轉交予評準會計師事務所,俾委請該事務所代為辦理愛彼妮詩有限公司之申請設立登記與報稅事宜,足以生損害於施瑞枝,及行政機關審查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所附資料之正確性等犯行。 以上各情,乃原審於踐行證據調查程序後,本諸合理性裁量而為前開證據評價之判斷,經核並未違反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上訴意旨關於此部分,徒持憑己見,而為不同之評價,任意指摘原判決採證違法,自非適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 ㈢、宣告緩刑與否,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其認未符合緩刑之要件,而未宣告緩刑,尚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以為第三審上訴的合法理由。 原判決理由內,已說明:上訴人於原審準備程序中,雖與告訴人林雅菁以3 萬元達成和解,並已將款項匯給林雅菁,有林雅菁提出之陳述狀在卷可稽,然該陳述狀內,仍表明:我與上訴人因此案官司,纏訟多年,致身心俱疲,且上訴人滿口謊言、不斷訴訟及玩弄司法,毫無悔意,請能從重量刑等語,足見上訴人迄未獲得林雅菁之諒解或同意給予緩刑;另告訴人施瑞枝的告訴代理人於原審中,亦陳明:上訴人迄未與施瑞枝成立和解,請維持第一審所為之判決等言,復難認上訴人已知悔悟;兼衡刑罰應秉持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以求其輕重得宜,罰當其罪,因認本案上訴人之犯罪情節,實非輕微,尚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的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等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且此為原審量刑職權的合法行使,既未違反法律規定,又無濫用裁量權,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㈣、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