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6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82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洪昌宏李錦樑蔡彩貞吳淑惠林孟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2982號

上訴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陳明進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琪珉
上訴人
即參與人
康勝工程行即朱瑞駿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08年7 月16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70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0964、220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理由

壹、撤銷(即原判決關於犯罪所得沒收)部分:

一、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即被告林琪珉(以下稱被告)確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之不當科刑及沒收部分之判決,就被告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改判仍諭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2萬元沒收。固非無見。

二、惟查: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其規範意旨在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直接、間接所得,或因犯罪所生之財物及相關利益,以貫徹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藉以杜絕犯罪誘因,進而遏阻犯罪。而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始無庸沒收。於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情形,基於責任共同原則,共同正犯雖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然於集團性犯罪,各成員有無不法所得,未盡相同,如因其組織分工,致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若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追徵之責,則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參與者承擔刑罰,違反個人責任、罪責相當原則。從而,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申言之,共同正犯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即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苟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皆具共同處分權限時,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然則,如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又與其他成員無事實上共同處分權限者,不得沒收,自不待言。原判決理由欄二、㈡、⑶僅認被告所辯未接觸贓款云云不可採(見原判決第9頁倒數第13行至第12頁第9行)。被告於偵訊時稱:民國106 年9月6日載到李祥瑋後,開車去基隆市區把錢交給「小白」(以上2人皆是車手),只領到報酬3萬元(見偵字第20964號卷二第3頁背面);於第一審時則稱:我車上載3 人,只認識李祥瑋、「小白」,李祥瑋領錢後,直接交給「小白」,「小白」給我2萬元(見第一審卷一第145頁反面)各等語,雖見被告坦認有分得金錢,但是否即為個人實際分得之數額?原判決就此部分並未說明、認定。尤其,警方拘提被告時,在被告所在處所,尚扣得現金74萬3 千元(其中2萬4千元在被告身上搜得,另71萬9 千元則在臥房內搜得),究竟有哪部分是被告具共同處分權限?在被告身上所扣得現金,是否即為被告個人所分得之犯罪所得?攸關本件沒收被告個人實際分得、具處分權犯罪所得多寡,允宜詳查,原審未予詳查、說明,致檢察官、被告上訴得以指摘,難昭折服。事涉被告實際分得所得以及本件應沒收犯罪所得之調查、判斷,自屬無可維持,應認此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貳、上訴駁回部分: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其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至第三審上訴書狀已否敘述理由,須視其真正有無理由斷定之,若僅有一、二空言(如對原判決實難甘服、實屬冤抑等等),不得認為已敘述理由。

二、上訴人林琪珉提起本件上訴,除上揭沒收部分以外,其餘部分,於聲明上訴狀祇泛稱:原判決第4 頁第10行至30行之犯罪事實錯誤,第10頁第②、③、④明顯與事實不符。顯屬空言泛指原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難認已敘述理由,則其上訴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補正提出。依上說明,此部分上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 條、第401 條、第395 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蔡 彩 貞

法官 吳 淑 惠

法官 林 孟 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