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鄧紹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1883號 上 訴 人 鄧紹威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秩序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561號,起訴案 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62、1465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若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鄧紹威有如原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 二審之上訴,已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載述憑以認定之心證理由。 三、採證認事,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其對證據證明力所為之判斷,如未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理由,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原判決依憑上訴人不利己之供述(於偵查及第一審對於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犯行坦承不 諱),佐以證人林育德(為告訴人)、王耀葦、湯子霆、簡良玶(已歿,業經第一審另為不受理判決確定)、羅仁佑、羅喬俋等不利於上訴人之證詞,及卷附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茄拔派出所警員戴大勝之職務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扣案物照片、檢察官勘驗筆錄,暨扣案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區○○里○○00號店(下稱「7-11便利超商」)監 視器錄影光碟等證據資料,經綜合判斷,認定上訴人有上開犯行,並說明刑法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於民國109年1 月15日修正之修法理由固說明:倘3人以上,在公共場所或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進而實行強暴脅迫者,不論是對於特定人或不特定人為之,已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危害、恐懼不安,應即該當該罪之構成要件,以符合保護社會治安之刑法功能。然本罪既設於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七章妨害秩序罪內,則其保護之法益自係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安全之維護。故其實施強暴脅迫之對象,若係對群眾或不特定人為之,已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危害、恐懼不安致妨害社會秩序之安定,自屬該當。如僅對於特定人或物為之,基於本罪所著重者係公共秩序、公眾安全法益之保護,必其憑藉群眾形成的暴力威脅或氛圍,波及蔓延至周邊不特定、多數、隨機之人或物,致危害於公眾安寧、社會安全,使公眾或不特定之他人產生危害、恐懼不安,始符合本罪之立法意旨。本件上訴人、簡良玶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賢」之成年男子係為報復林育德,有備而來,林育德於案發現場未與上訴人等有何互動即遭毆打,且案發地點係在「7-11便利超商」門口,尚有路人逗留於該處險遭波及,另現場火爆追逐,經警方動員多部警車及眾多員警至現場維持秩序,可見上訴人等之強暴行為已波及蔓延至周邊,致使到該超商消費之顧客及路人產生危害及恐懼不安,上訴人所為,與刑法第150條第1項、第2項第1款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 施強暴罪的構成要件相符。所為論斷,俱有卷內資料可資佐證補強,合乎推理之邏輯規則,尚非原審主觀之推測,核與證據法則無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白之論述於不顧,仍執陳詞,謂本案除林育德之證詞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補強其證詞,且原判決既認定伊等已鎖定施暴之對象,應已排除攻擊特定對象以外之周邊不特定人,與刑法第150條第1項、第2項第1款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 手實施強暴罪之構成要件不符云云,指摘原判決認定其觸犯上開罪名為不當,係對原審證據取捨、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徒憑己意,再為爭論,難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其他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劉興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鍾惠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