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廖重惠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4934號 上 訴 人 廖重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109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6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及第395條後段分別 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廖重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2年9月20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所具刑事聲明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原判決,理由後補云云,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敘明其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毓洲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