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王子銘妨害性自主延長羈押抗告案。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王子銘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378號 抗 告 人 王子銘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 年9月5日延長羈押之裁定(112年度侵上訴字第32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子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 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王子銘不服臺 灣高等法院民國112年9月5日延長羈押之裁定,於同年9月12日具狀提起抗告,並未敘述理由,原審法院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