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聲明不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簡香蘭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45號 聲 明 人 簡香蘭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 年7月13日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274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簡香蘭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朱瑞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毓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