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洪右詮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2265號 上 訴 人 洪右詮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291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4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洪右詮有如原判決事實欄(下稱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罪刑,改判依想像競合犯規定,論處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尚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另維持第一審關於沒收部分之判決,駁回其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 三、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如其判斷無違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不能任意指為違法。 ㈠原判決綜合上訴人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其有於事實欄所載時地,在永慶不動產成交服務費確認單〔下稱確認單〕上自行 書寫告訴人潘俊和之署名,以拍照傳送方式,經陳朝棟〔同案被告〕傳送予告訴人耀輝不動產有限公司〔下稱耀輝公司〕 之行為)、潘俊和之指訴、證人吳教仁(耀輝公司即永慶不動產一中店加盟店〔下稱永慶一中店〕負責人、店長)、蔣巧 燕、謝秉叡(永震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永慶不動產文心中清店店長)、李泓駿(永慶一中店仲介人員)等人之證詞、卷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賣方為蔣巧燕,買方為潘俊和,買賣標的為臺中市潭子區大成街1巷217號建物暨座落之土地)、買賣意願書、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確認單等相關證據資料,而為論斷,認定上訴人確有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並載敘依據上訴人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如何與卷附證據資料相符,足以採信,又上訴人於確認單上偽簽潘俊和署名之行為,如何足以生損害於潘俊和及耀輝公司,復就上訴人之原審辯護人所為上訴人偽簽潘俊和之行為具有推測承諾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之辯解,如何不足採信等旨甚詳。俱依卷內證據資料,審酌認定、論述指駁甚詳,其推理論斷衡諸經驗及論理等證據法則皆無違背,亦無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可言。 ㈡上訴意旨以:上訴人固不否認有於確認單上自行書寫潘俊和之署名,惟係本於潘俊和之概括承諾或可推測之承諾,且當時情況緊急,確實無法立即取得潘俊和事實上之承諾,所為應符合前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原判決漏未斟酌「確認單之簽立,即屬明示授權仲介業得在本人概括授權範圍內為有利本人變更」之居間法令本旨,又限縮「可推測承諾」至醫療案件,未慮及當下急迫情節,遽認上訴人有偽造文書之犯行,指摘原判決有理由不備及違背法令之違誤等語。惟原判決已就本案買賣契約書簽立後,上訴人與潘俊和間仍有聯繫,上訴人未曾直接向潘俊和確認取得承諾,更無「可推測承諾」之適用等旨,理由說明甚詳。此部分上訴意旨核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或已說明論斷之事項,徒憑己意或持不同之評價而為指摘,再為事實上之爭執,指為違法,顯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㈢上訴意旨另引用本院50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判決意旨(該案告訴人共有土地因政府徵收補償地價,而消滅其應享之持有,故應出具協議書交地政機關將該土地交換登記為上訴人等所有,乃因其共有部分已取得補償地價,依法應盡之對待義務,則行為人等縱未得其同意,擅將其印章蓋於協議書上,持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交換移轉登記,無損於告訴人),執以指摘原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然該案之案情、事實與本案截然不同,無從比附援引作為本案判斷之論據。此一指摘,亦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四、依上所述,本件關於得上訴第三審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上訴人對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之上訴,既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則與之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經第一審及原審判 決,均認有罪)部分之上訴,自無從為實體上審判,亦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