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6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傅培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三六號 上 訴 人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傅培基 被 上 訴 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金作鏌 被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金作鏌等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 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字第六十 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上訴人金作鏌、甲○○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 件,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 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 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法官 楊 商 江法官 黃 正 興法官 楊 文 翰法官 洪 耀 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