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征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8 年 02 月 04 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二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劉憲璋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 年三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發回部分: 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鉅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鉅城公司 )負責人,於民國七十九年間購買坐落台中縣大里市○○段六二四、六四三地號土地 兩筆,以甲○○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嗣於八十年四月間,由鉅城公司在該兩筆土地 上興建「珍藏世家」公寓大樓銷售。被告為逃漏營業稅等稅捐,竟以知情之甲○○名 義為承建人,與購買房屋之人簽訂委託代建房屋契約書,且未開立發票予購屋者及申 報銷售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等稅捐。至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因個 人不得興建房屋出售,被告又以甲○○名義為負責人,設立亞洲企業社,以興建上開 房屋出售,惟仍未開立發票及申報銷售額,共計逃漏營業稅額新台幣(下同)二百十 一萬九千零十一元,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罪嫌。經審理結果,以被告犯 罪不能證明,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此部分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固非無見。 惟查:㈠檢察官起訴書記載上訴人乙○○係鉅城公司負責人,於七十九年間購買坐落 台中縣大里市○○段六二四、六四三地號土地兩筆,以甲○○名義登記為該兩筆土地 之所有權人。嗣於八十年四月間,由鉅城公司在該兩筆土地上興建「珍藏世家」公寓 大樓銷售,乙○○為逃漏營業稅等稅捐,竟以知情之甲○○名義為承建人,與購買房 屋之人簽訂委託代建房屋契約書,且未開立發票予購屋者及申報銷售額,以此不正當 方法逃漏營業稅等稅捐,甲○○則幫助鉅城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等稅捐等情 。依此一起訴事實之記載,「珍藏世家」公寓大樓係由鉅城公司興建銷售,為逃漏營 業稅等稅捐,由公司負責人即被告以知情之甲○○名義為承建人,與購買房屋之人簽 訂委託代建房屋契約書,且未開立發票予購屋者及申報銷售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 營業稅等稅捐,故起訴書同時指甲○○幫助鉅城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則檢 察官似起訴鉅城公司逃漏營業稅。惟原判決對於鉅城公司以此一方法逃漏營業稅,是 否成立犯罪,並未審理判決,自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㈡如被告係以無 資力之人設立亞洲企業社,以漏開發票及未申報銷售額方式,逃漏營業稅,並於房屋 銷售完畢後撤銷登記。被告此部分之行為是否係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即值研酌 。檢察官起訴書既已指出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因個人不得興建房屋出售,被 告又以甲○○名義為負責人,設立亞洲企業社,以興建上開房屋出售,惟仍未開立發 票及申報銷售額,共計逃漏營業稅額新台幣二百十一萬九千零十一元等情。究竟亞洲 企業社之合夥人是否俱無資力之人?是否於銷售房屋完畢後即撤銷登記?該企業社所 逃漏之營業稅是否已繳納?此與認定被告自始設立亞洲企業社之目的,是否故意以無 資力之人頭承擔漏稅責任而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有關,即有調查審酌之必要。原 判決未詳予調查審認,遽行判決,尚嫌速斷,難昭折服。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 判決關於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駁回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被告甲○○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檢察官係依稅捐稽徵法第四 十三條第一項起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 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檢察官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法官 羅 一 宇法官 石 木 欽法官 王 憲 義法官 陳 世 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