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第二審更審 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三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 年度偵字第二九一九、六三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 決,仍處上訴人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罪 刑。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 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 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 論敍於不顧,徒謂所任職之一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勞方無法盡到應有之責任,且違 反勞資雙方之誠信。另侵占貨款一事,並未如資方所訴之事實,又所任職之榕建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非所訴侵占票款,且客戶之金額已償還云云。為事實上之爭辯, 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雖屬刑 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所列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 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 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法官 洪 文 章法官 花 滿 堂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洪 佳 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