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德保有限公司、沈昭錦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二三號 上 訴 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沈昭錦 被 上訴 人 東亞石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亞欣捲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因自訴甲○○等偽造文書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八年二月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十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被上訴人甲○○、乙○ ○刑事訴訟部分,原審係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雖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之上訴,但經本院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判 決駁回。則刑事訴訟部分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就其附帶民事訴訟之 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就被上訴人等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之上訴,依 前開說明,自非合法,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法官 呂 潮 澤法官 謝 俊 雄法官 白 文 漳法官 蘇 振 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