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二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2 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二三一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丙○○ 戊○○ 乙○○ 丁○○ 甲○○ 右上訴人因總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八六號, 自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九三二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刑事 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定有明文。又所謂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者,係指 其已受請求之事項,本屬第二審判決內應裁判之一部份,如認為連續犯之一部份且係 上訴事項之一部分,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應併予審判,而原審未予裁判者而言。 經查原判決理由所載(一)自訴意旨(二)原審(即第一審)判決意旨(三)自訴人 上訴意旨等項均未言及泛亞股份有限公司改為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後,仍於八 十七年二月三日將自訴人享有著作權之月眉育樂世界鳥瞰圖重製刊登於自由時報,並 於八十七年四月間在台中市七期重劃區舉辦之太空梭博覽會星際之旅會場發送含有上 開鳥瞰圖之月眉育樂世界簡介部份(詳見原判決理由欄一、二、三,原審刑事卷第一 宗第一一○頁、第四宗第三十七頁),關於此部份,原判決係以實體上理由駁回自訴 人之上訴後,僅於理由欄末段,從程序上就此所謂連續犯部份併予敍明自訴人之自訴 追訴期間(告訴期間)尚未逾期(分見原判決理由欄七、八),以符自訴人之主張併 否定被告『(本件自訴)已逾告訴期間』之辯詞(分見同卷第六宗第十四頁、第五宗 第六十五頁),在實體上並未就此部份有如(一)長億公司與台糖公司簽約之前與( 二)之後長億公司授權泛亞公司為止未侵害自訴人之著作權不為罪之理由詳加論斷( 詳見原判決理由欄五、六、七、八)。矧查原審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審判期日已就 此部份之附件圖片提示被告,並據被告丙○○答以『這資料我沒有看過』,被告戊○ ○則稱:『這計劃已變更與原來的不合』,被告乙○○所答『與戊○○相同』,丁○ ○亦如同丙○○答稱:『這資料我沒有看過』,被告甲○○則辯稱:『我沒有仿冒』 各等情在案(見同卷第六宗第二十九頁、第三十頁),益徵原審亦知該部份為自訴人 上訴之一部份,原判決又認同自訴人主張該部份為連續犯之一部份,自屬已受請求之 事項,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自應併予審判,乃原審就此部份僅從程序上說明:『自訴 人所稱被告係連續犯,其自訴追訴期間(告訴期間)仍未逾期並非無據,併此敍明』 ,顯未就實體上是否同屬不成立犯罪詳加論斷,揆諸首揭說明,原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等語。 本院按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自訴狀應記載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同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自訴之犯罪審判;且自訴人 就連續犯之一部事實自訴者,其效力固及於全部,然自訴人自訴之事實一經法院審理 之結果,認為無罪,即與未經自訴之其他事實並不發生連續關係,自無犯罪事實一部 與全部關係之可言,依上開說明,法院即不得就未經自訴之其他事實併予審判。本件 自訴人總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自訴意旨,既均未言及泛亞股份有限公司改為月眉國際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後,被告丙○○、戊○○、乙○○、丁○○、甲○○等仍於民國八 十七年二月三日將自訴人享有著作權之月眉育樂世界鳥瞰圖重製刊登於自由時報,並 於八十七年四月間在台中市七期重劃區舉辦之太空梭博覽會星際之旅會場,發送含有 上開鳥瞰圖之月眉育樂世界簡介等事實,有刑事自訴狀及刑事補充自訴理由狀等影本 在卷可稽,且原確定判決就自訴人自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之事實部分,認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等均無罪之判決,駁回自 訴人在原審之上訴。則依前開說明,上揭未經自訴之事實部分,即與自訴人提起自訴 之事實部分,無連續犯之一部與全部關係之可言,應為自訴效力所不及,原確定判決 自不得就該未經自訴之犯罪事實審判。故原確定判決未就該未經自訴之事實審判,並 無違誤。非常上訴意旨指摘原確定判決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背法令,尚有 誤會。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炳 煌法官 陳 正 庸法官 韓 金 秀法官 吳 信 銘法官 徐 文 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