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2 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二一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 二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交上更㈡字第五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九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得瑞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司機,以駕駛營 業大貨車為業,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下午六時許,駕駛車號GN|五八六號聯 結車,沿台北縣中和市○○路由中和往新店方向行駛,行經中和市○○路與平和路口 時,本應注意汽車在雙向四車道行駛,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且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於行經前開路段時駛出路面邊線 ,致使其聯結車右邊護攔擦撞當時同向行駛於慢車道內,由陳欽郎所駕駛之AMS| 二一八號機車之腳踏板,致機車重心不穩倒地向前滑行,而遭被告所駕駛之聯結車右 後輪輾壓,陳欽郎因頭部挫傷骨折及顱內出血當場死亡,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 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嫌等情。但經審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固非無見。惟查: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屬應 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原判決以:本案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 、㈡及摩擦痕、刮地痕、血跡、照片等證據顯示,肇事之地點係在慢車道上,該慢車 道之左側為快車道,右側即為(高於路面之)紅磚人行道,該路段並無路面邊線,故 被告無超過路面邊線之可能(見原判決第四面,理由之㈡)。另警員盧旺寶亦稱: 當時伊在附近路口指揮交通,有一路人前來報案,該路人說「機車走在人行道上看到 汽油桶,他就要下人行道,行走到(慢)車道上,結果一下來,機車和大卡車的右後 輪發生碰撞、倒地,被大卡車壓過去死掉」。因認當時因有汽油桶放置於人行道上, 行駛於人行道上之陳欽郎為閃避汽油桶,而瞬間侵入被告所行駛之慢車道,致與聯結 車右側護欄發生擦撞並遭輾斃,為肇事之直接原因,被告並無過失責任,爰為無罪之 判決(見原判決第六至七面,理由之㈣、㈤)。惟依據卷內資料,被告之行車方向 為三線車道,最外側為慢車道,內側為二線快車道,肇事之地點係在慢車道上,已據 被告及承辦警員盧旺寶、林建良供明在卷,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在卷 可稽。而被告所駕駛之車輛為「營業貨運曳引車」,有行車執照影本可憑(見相驗卷 第六頁),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 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彎外,不得行駛慢車道 」。原判決雖以:該路段並無路面邊線,故被告無違反規定超越路面邊線之可能(按 :依警員林建良之證述及照片顯示,肇事地點似係新鋪路面,致路面邊線被覆蓋,見 相驗卷第八頁照片、原審上訴卷第四十五頁背面筆錄)。但被告有無違反前揭「不得 行駛慢車道」之規定,而有過失責任?況被告於審判中亦承認伊有過失(見原審上訴 卷第五十八頁、更㈠卷第三十九頁),原審未斟酌上情,即逕認被告無過失,已嫌速 斷。又依目擊證人張貴釗所述:「我車子在(被告)大卡車後面,……大卡車與(紅 磚)人行道中間約二台尺(折合約六十公分),(陳欽郎之)機車從我右側超過…… 。我走路肩(指慢車道,下同),死者騎機車緊靠人行道亦走路肩,……人行道和我 車子之間,有足夠空間讓機車通行,他(指陳欽郎)是從我右邊走過去,到我前方我 還看他走路肩,有一個鐵桶在路肩,緊靠人行道,是豎立的,經過約一、二秒鐘就發 生車禍,我也經過鐵桶,鐵桶還好好的豎立在路旁原位……。然後救護車來了,鐵桶 也被移動」(見相驗卷第三十五頁背面、第五十七頁正面、背面)。被告亦始終供稱 :汽油桶原係置於右側慢車道之路邊,並非紅磚人行道上(見原審更㈡卷第二十頁、 第二十一頁、第三十七頁)。以上供述如果無訛,則陳欽郎之機車原係行駛於慢車道 ,汽油桶亦係置於慢車道之路邊,並非紅磚人行道上(按:依證人張貴釗及警員盧旺 寶之證述,該汽油桶於發生車禍後,有移動過)。究竟實情如何,原審未斟酌目擊者 之供述;遽採信警員聽自路人之傳聞,逕認陳欽郎之機車係行駛於紅磚人行道上,為 閃避人行道上之汽油桶,從紅磚人行道下至慢車道時,瞬間侵入被告之車道,致發生 擦撞並遭輾斃,為肇事之直接原因云云,亦嫌率斷。以上或為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所 及,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潮 澤法官 白 文 漳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孫 增 同法官 林 開 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