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誣告等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08 日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三八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光豐 被 上訴 人 丙○○ 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丙○○等誣告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 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八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 知被上訴人丙○○等無罪,因而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之判決,駁 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 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 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法官 洪 文 章法官 花 滿 堂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洪 佳 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