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明不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06 日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明人因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第三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五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認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美靜、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莫皓然、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鄧阿華、台灣土地銀行營業部、施桂芬、萬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立青、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六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洪 昌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