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殺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8 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八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八年度矚上重更㈤字第三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一三一號)後,依職權逕送審判,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八十二年間,曾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在緩刑期間內之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又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確定,並經撤銷前案緩刑宣告,二案所處之刑接續執行,於八十七年八月十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同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警惕悔改,於九十三年間因覬覦國內知名飲料之生產公司營收豐厚,妄圖不義之財,經閱讀日本「千面人」案件相關資訊,獲悉該案兇嫌係利用在知名食品內攙入劇毒之氰化鉀(屬於氰化物之一種,外觀為白色結晶塊狀固體),再混雜於商店公開陳列販賣之飲料中,藉由媒體報導使社會產生恐慌效應為手段,而以停止下毒為條件,向該被下毒飲料之生產公司勒索巨額金錢,乃起意效尤,決定以國內知名飲料公司作為勒索目標。其得知氰化鉀屬於劇毒性之管制化學物品,食用少量即足以致命,為遂行勒索之目的,雖知悉其攙入劇毒於飲料內,且放置於他人可輕易取得之處所,可能造成使人誤飲而死亡之結果,猶不惜任其發生。幾經篩選三洋(維士比)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洋公司)、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力達公司)等國內知名飲料生產公司後,擇定保力達公司所生產之「蠻牛」及「保力達B」飲料為下毒之對象,但㈠擬採取聲東擊西之策略,不直接向保力達公司勒索,而以該下毒事件為引例,欲向三洋公司恐嚇取財。故於九十四年一月間以三洋公司為對象,撰擬內容略為:「台灣的媒體,真的太好操弄了……相信葉董已注意到最近的【保力達】新聞了,這個新聞只是一個oriented,只是一個聲東擊西」、「相信你已注意到最近的【狗】新聞了,沒錯!這個新聞只是一個oriented,只是一個熱身真正的好戲,現在開始,這不是開玩笑,也不是臨時起意,更不是走投無路,被逼急的亡命之徒行為,比較像是一樁狠心,精緻設計的勒索買賣」、「這一小瓶Cyanide 【即氰化物】不曉得能賣你多少錢?……」、「根據實驗……這一小包Cyanide的1/3,可以殺死一隻兔子,1/2 包可以殺死一條大型狗,一包解決一個人綽綽有餘,相信貴公司有自己的研發團隊Cyanide 的威脅和化學毒性相當清楚」、「到時候你們的毒產品絕對會以最血腥的方式上全台灣各大媒體頭條!幾十年來的公司名譽將毀於一旦!」、「……處理不好甚且會賠上公司,想想看幾十年來……經營有成的集團事業,就這樣毀在你手上→葉董你輸得起嗎?」、「……不要低估我們的狠毒決心,這是一次【專業】出手……再強調一次……在交款過程中……我們會不斷的反偵測,如有警察的影子或交款過程稍有差錯,惡果自行負責,並準備召開【收屍記者會】……」、「到時候-你的忠誠消費者!絕對會死的比狗還難看!」之恐嚇電子郵件。㈡自其申用之「jinn911@yahoo.com.tw」電子郵件信箱,試行傳送至另一亦為其本人申用之「p0000000@yahoo.com.tw 」電子郵件信箱,果能順利傳送、接收。㈢在電腦內研擬各種犯罪取款手法,及反制破獲之策略,但尚未寄發其欲恐嚇取財之如上述所擬網路文件,旋即於當年農曆過年後某日(相當於九十四年二月中旬以後),經由某管道取得若干數量之氰化鉀後,乃決定遠至與其無地緣關係之台中市地區,以頭戴安全帽,喬裝成當地居民方式著手實行於飲料下毒計畫,且為誤導警方循地緣方向偵查,遂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南下台中市區實地探勘,以瞭解往來交通動線,並於當日在台中市區內某便利商店購得十二瓶「蠻牛」飲料後,返家繼續籌備相關事宜。其返回台北縣中和市○○街四九六巷三十二弄三十五號三樓租屋處後,復於附近商家購買二瓶「保力達B」飲料,並利用自己之電腦與印表機繕製列印「我有毒POISON請勿喝」字樣及毒性骷髏頭圖樣之自黏貼紙數張。經張羅犯罪需用物件完妥後,於同月十七日十一時許,攜帶所備置之十二瓶「蠻牛」、二瓶「保力達B」、自黏貼紙、氰化鉀及可供逐次至各商店放置攙毒飲料變換服飾打扮之不同款式、顏色之衣褲、帽子、眼鏡、安全帽等衣服、飾品,而穿著灰色七分短褲、涼鞋,從租處騎乘其所有之機車至中和市詠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以其本人名義租得HA-二三三二號喜美廠牌藍色自用小客車作為前往台中市之交通工具。隨即驅車南下,約於當日十五時許,抵達台中市區,旋將所駕駛小客車停靠於五權西路某段路旁,再將其在途中飲用剩餘之九瓶「蠻牛」及二瓶「保力達B」飲料之瓶蓋旋開,持鐵製杓子舀取各三至五瓢氰化鉀添加入各瓶飲料內,再將各瓶蓋栓緊,其添加後各瓶「蠻牛」、「保力達B」飲料所含之氰化鉀濃度及含量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均達足以致人於死之程度。並於瓶身貼上印有「我有毒POISON請勿喝」字樣及毒性骷髏頭圖樣之貼紙以傳遞恐嚇訊息。其知各該攙有氰化鉀之飲料,包括九瓶「蠻牛」及二瓶「保力達B」,係市面上長期、公開陳列之販售提神飲品,一旦將之混雜在商店公開陳列之飲料中,已非其所能支配管控,極可能為顧客購取誤飲,而導致死亡之結果,仍基於反覆將添加氰化鉀毒物之飲料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料中,縱使因此奪人性命,仍置之不顧之概括犯意,自同日(十七日)十五時三十分起至該日二十時五十三分許止,先後十一次均將小客車駛至距附表三所示各該商店附近約二百至五百公尺處停放,再逐次更換不同穿著打扮之服飾,各夾藏已添加氰化鉀之「蠻牛」或「保力達B」飲料一瓶,進入各該商店內佯裝購物,而將各該瓶飲料混雜於全成藥局等十一家商店公開陳列、販賣之飲料中(詳如附表三所示)。其於下放全部飲料完畢後,即駕駛上開小客車沿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北返,途中再經省道轉入苗栗縣、新竹縣內,將其行為時所穿戴之各套衣褲、帽子、眼鏡及用以添加毒物之鐵製杓子等物隨意丟棄於不詳處所,復駛入高速公路返回台北縣租處。隨於翌日傍晚,將其所有,原用以繕打有關犯罪計畫之華碩型號L4000L手提電腦交由其女友徐庭筠(即徐淑貞)保管,再經徐庭筠帶至台北市○○路五十八號其母住處放置。而:㈠隻身前來台中市謀生之水電工周乙桂於同月十七日二十一時二十五分許至同市市○路六十三號「全家」便利商店,購取上訴人所混雜之該瓶添加氰化鉀「蠻牛」飲料飲用後,感覺味道有異,而向店員己○○詢問原委,經己○○沾嚐後發覺有異味,迅即吐出;而周乙桂步出店外旋即不支倒地,經送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轉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下稱台中榮民總醫院)急救,延至翌日即同月十八日二十三時三十二分許,終因氰化物中毒合併心肺衰竭而死亡。㈡乙○○於同月十七日二十二時三分許至同市○○路一二五號「OK」便利商店,購取上訴人所混雜之該瓶添加氰化鉀「蠻牛」飲料,經乙○○上車飲用一口,隨即陷入無意識狀態;同行之戊○○為探究竟,亦淺嚐一口,感覺口腔發麻,迅即吐出,而將已昏迷之乙○○送至澄清醫院急救,再轉至台中榮民總醫院醫治。乙○○雖瀕臨死亡,為醫院發出「病危通知單」,但經搶救後,倖脫險存活。㈢丙○○於同月十八日凌晨三時二十分許,至同市○○路二○二號「7-11」便利商店,購取上訴人所混雜之該瓶添加氰化鉀「蠻牛」飲料,經喝入後,迅即感到四肢無力,頭暈目眩,頸部以上均感發麻,蹌跌搭乘計程車至澄清醫院急救,再轉送台中榮民總醫院醫治,亦有致命危險,經搶救始倖免於死亡。上訴人經由媒體報導,知悉台中市區已發生多人服用「蠻牛」飲料中毒事件,且周乙桂業於同月十八日二十三時三十二分許因救治無效死亡;並警方已針對凶嫌穿著背心、手臂無刺青等形貌特徵著手偵查,為暫避鋒頭,迅即於當日搭乘飛機前往香港。同月二十日在香港銅鑼灣區以港幣一千元於其右上臂刺青;並梳理新髮型,用以逃避警方追緝,而於同月二十四日返國。嗣經警方多方查證,發覺上訴人係涉案凶嫌,乃於同月二十六日十四時許,在中和市將其拘提到案,並扣得上訴人用以列印「我有毒POISON請勿喝」字樣及毒性骷髏頭圖樣之列表機兩台(K10241LCANON、K10208)等物。復據其供述,由警方會同徐淑貞至台北市○○路五十八號處,起獲上訴人用以繕打犯罪計畫之前揭電腦一台等情。係以上開事實,業經上訴人坦承其將添加氰化鉀毒物之「蠻牛」及「保力達B」飲料計十一瓶,先後分十一次混雜在附表三所示商店陳列販賣之飲料中,致使周乙桂、乙○○、丙○○等人分別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二十一時二十五分、二十二時三分及十八日凌晨三時二十分許,分別至台中市市○路六十三號「全家」便利商店、中正路一二五號「OK」便利商店及建國路二○二號「7-11」便利商店,各購取該添加氰化鉀「蠻牛」飲料一瓶飲用後,分別陷入昏迷,其中周乙桂經送醫急救無效,延至同月十八日二十三時三十二分許因氰化物中毒合併心肺衰竭死亡;而乙○○、丙○○均倖經醫治搶救後,始未罹於死亡等情不諱。而上訴人先後十一次各夾藏添加氰化鉀之「蠻牛」或「保力達B」飲料一瓶,依序進入附表三所示十一家商店內將各該瓶飲料混雜於「全成藥局」等商店公開陳列、販賣之飲料中,除有行為之際為監視器所拍攝之照片數幀在卷可憑,復有該十一瓶攙有氰化鉀之「蠻牛」及「保力達B」飲料扣案可證,並經全家便利商店店員己○○及被害人乙○○、戊○○、丙○○分別在第一審證述甚詳。上訴人供稱其係向詠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承租HA-二三三二號自用小客車,再駕駛至台中市實行上開行為,亦有經監視器於同月十七日十七時三十三分許,在同市○○路六二四號前攝錄之翻拍照片在卷足憑,復據前開公司負責人陳志宏於第一審證述甚詳及上揭小客車借用約定書、租賃汽車切結書附卷可按。自該借用約定書及租賃汽車切結書上所採取之指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亦認借用約定書上之指紋確與上訴人指紋卡之左中指指紋相符,有刑事警察局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刑紋字第○九四○○八二九五八號鑑驗書附卷足憑。又經警自各該商店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瓶飲料,其所含之氰化鉀濃度情形,亦經刑事警察局鑑驗詳如附表一所示,有該局九十四年六月三日刑鑑字第○九四○○八五八七六號、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刑鑑字第○九四○○八七七二四號鑑定書附卷可稽。按氰化鉀(KCN )經人口服而急性致死之含量,其數據依不同文獻,雖或認在一五○毫克至二五○毫克,或認在二百至三百毫克之間;若以一五○至二五○毫克之數據為準,以體重評估氰酸之致死量為每公斤零點七至三點五毫克,若依體重六十公斤之成人換算其致死量為四十二至二百一十毫克,而上訴人所下毒之飲料,除二瓶「保力達B」飲料,因氰根會形成氫氰酸氣體而散逸,致無從檢測外,其他九瓶蠻牛飲料之毒物含量各如附表二所示,約介於三百六十五至一千二百十三毫克之間,不論依何文獻所採之數據,均達到足以致人於死之程度,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北總內字第○九四○○三五○二○號函及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藥檢肆字第○九四九四一六八三○號函附卷可稽。被害人周乙桂、乙○○及丙○○送醫急救後,在施打解毒劑之前,血液中的Cyanide濃度分別為七.七UG/ML、七.四UG/ML、一.六UG/ML,而一般人血液一CC中之Cyanide 含量,茍達一UG/ML ,即可能致死,是周乙桂、乙○○、丙○○送醫當時如皆未施打解毒劑,渠等均會死亡之機率相當大,除有台中榮民總醫院病歷資料在卷可按外,且經該院急診部主任洪東榮於第一審證述甚詳。足見除周乙桂已死亡外,乙○○、丙○○二人所攝入之氰化鉀劑量若未緊急救治,亦足以喪命。再者,上訴人在第一審供承於著手實行前,已閱知有關氰化鉀之屬性及毒性相關資料,認識該毒物屬六級管制藥品,使用微量即足以致人死亡,故市面上無人販售。而卷附之電子郵件內容,原係上訴人所撰擬,存錄於扣案之手提電腦內(華碩型號L4000L),其後為湮滅證據,再予以刪除,經警運用解碼技巧予以還原而列印等情,亦據上訴人及台中市警察局刑警隊網路偵查組組長張承瑞分別於第一審時供承及證述在卷。觀之上開恐嚇電子郵件已載稱:「根據實驗,這一小包Cyanide 的1/3,可以殺死一隻兔子,1/2包可以殺死一條大型狗,一包解決一個人綽綽有餘,相信貴公司有自己的研發團隊,對Cyanide 的威脅與化學毒性相當清楚」、「到時候你們的毒產品絕對會以最血腥的方式上全台灣各大媒體頭條!十年來的公司名譽將毀於一旦!」、「不要忘了【保力達】的損失,就是【維士比】業績的提升,在商言商(商場厚黑),我們一拿到錢,只要葉董你點個頭,會幫你悄悄再毒【保力達】」、「除非葉董想玩大一點,奉陪到底,盡量報警,我們一定幫忙把貴公司【毒產品】散播在各大傳媒,台灣是《媒體治國》就是要腥羶味……太好利用了,到時候貴公司【毒產品】絕對會以最大條,最血腥的方式,上全台灣各大媒體頭條」、「……處理不好甚且會賠上公司,想想看幾十年來……經營有成的集團事業,就這樣毀在你手上→葉董你輸得起嗎?」、「……不要低估我們的狠毒決心,這是一次【專業】出手……交款過程稍有差錯,惡果自行負責,並準備召開【收屍記者會】……」、「而我們的【六級管制藥品】庫存又夠多,看來這場【唯死必】毒死戰,將無法避免」等語。足證上訴人於下手實行前,已知悉微量之氰化鉀攙入飲料即足致人誤飲而發生死亡之結果,自預見可能殘害無辜消費者之生命。且上開恐嚇電子郵件,上訴人雖以三洋公司為收件者,而非保力達公司,然依上訴人在第一審供稱伊有對保力達公司下毒,然後再向三洋等其他家公司進行恐嚇之想法,及其在電子郵件中亦明白載稱:「相信葉董已注意到最近的【保力達】新聞了,這個新聞只是一個oriented,只是一個聲東擊西」等情以觀,顯然上訴人撰擬該電子郵件之際,其本意即欲以保力達公司之飲料產品為下毒之對象,自得憑據該電子郵件內容,以論斷其主觀之犯意。上訴人因閱讀日本「千面人」案件相關資訊,已知氰化鉀乃管制劇毒,使用微量即足以致人於死,仍費盡心思取得該毒品,於行為時易容喬裝,就欲下毒之飲料各舀取三至五瓢氰化鉀添加入各瓶飲料內,使該九瓶蠻牛飲料之毒物含量約介於三百六十五至一千二百十三毫克之間,客觀上已達足以致人於死之程度,且混雜在其不能支配管控之各商店公開陳列之飲料中,任使顧客得輕易購取飲用,復連續散置於十一家商店,顯已預見其行為有致人死亡之可能,而有容認即使果真造成購得該下毒飲料消費者喪命之結果,亦在所不惜之決意,是上訴人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要屬無疑。上訴人辯稱:伊模仿日本「千面人」在飲料中下毒,目的在恐嚇取財,並無殺人之意思,故伊在該十一瓶飲料均貼上「我有毒POISON請勿喝」字樣及毒性骷髏頭圖樣,並採取將瓶蓋之安全閉鎖裝置打開等五項預防誤飲之措施,即想提醒消費者勿誤飲及發現各該下毒飲料後,透過「商品退貨流程」及媒體批露報導,使消費者恐慌云云,自無足採。而周乙桂係飲用遭上訴人下毒之「蠻牛」,經急救無效,因氰化物中毒合併心肺衰竭死亡,其死亡與上訴人行為間,顯有直接之因果關係甚明。是上訴人確基於殺人之不確定犯意,而將添加氰化鉀毒物達於致人死亡程度之飲料,混雜在商店陳列販賣之飲料中,致使周乙桂購入飲用不治致死,而乙○○、丙○○飲入後經及時對症解毒救治,始倖免於死。綜合上情以觀,上訴人前開犯行之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為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而以上訴人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上訴人,自應適用較有利於上訴人之行為時法即舊法關於連續犯之規定。而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或修正後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法院為裁判時,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本件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整體應適用修正前之法律,是有關累犯之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七條。關於褫奪公權之宣告,因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上訴人所犯前開殺人等罪,其主刑部分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行為時刑法規定論以連續殺人罪,則從刑之褫奪公權規定亦應適用行為時之刑法規定。核上訴人前開十一次混雜添加氰化鉀毒物之「蠻牛」、「保力達B」飲料在附表三所示十一家商店公開陳列販賣飲料中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流通食物下毒罪。其將上開添加足以致人死亡之毒品飲料,混雜在各商店之陳列販賣飲料之中,使置於不特定消費者得任意購取飲用之狀態,已著手於殺人罪之實行,而致使周乙桂死亡部分(即附表三編號九),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既遂罪;其他飲用後未死亡之乙○○、戊○○(即附表三編號八)、丙○○(即附表三編號七)、己○○(即附表三編號九)及混雜放置後未經飲用之附表三編號一至六及十、十一部分,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上訴人就附表三編號八所示之乙○○、戊○○部分及附表三編號九所示之周乙桂、己○○部分之殺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殺人未遂罪、殺人既遂罪處斷。上訴人係分別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商店放置有毒之飲料,其每次行為之時間明顯可區分,且各家商店所在亦相距數十公尺甚至數百公尺,核其每次之行為,各自獨立,自該當於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連續犯要件。是上訴人連續多次將添加毒物之飲料混雜在公開陳列、販賣飲品中之行為,及一次殺人既遂與多次殺人未遂之行為,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一罪,除殺人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餘均加重其刑。檢察官雖未起訴被告就上開其餘八次混雜放置毒品飲料之行為(即附表三編號一至六及十、十一部分)亦應構成殺人未遂罪,惟因上訴人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且經原審認定有罪之殺人既遂、未遂部分之犯行(即附表三編號七至九部分),有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自得併予審理。上訴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在流通食物下毒罪及殺人既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殺人既遂罪處斷。又上訴人於八十二年間,曾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在緩刑期間內之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又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確定,並經撤銷前案緩刑宣告,二案所處之刑接續執行,於八十七年八月十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同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除殺人罪之法定本刑死刑及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其餘部分應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遞加重其刑。因而撤銷第一審之判決,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修正前)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第四十七條、(修正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論上訴人以連續殺人罪;並審酌上訴人前有竊盜、強盜前科紀錄,素行不佳,其妄圖不勞而獲,一夕致富,竟將攙有足以致人於死之氰化鉀飲料十一瓶,分別散置於一般消費者輕易可購取之不同處所,以殘害無辜消費者性命為手段,俾便後續向企業廠商逞能勒索,其行為後,經媒體廣泛報導,已造成舉國驚慌,揆其居心狠毒,所為下毒飲品之行徑可能造成多人喪失生命,倖未至此,但仍造成周乙桂及乙○○、丙○○分別死亡既遂及未遂,所生危害甚重,犯罪後對於保力達公司及乙○○、丙○○等人所受之損害,尚未賠償分文,但其究非基於殺人之直接故意為之,且其犯後坦承大部分犯行,並經媒體報導知悉周乙桂誤食蠻牛飲料已發生死亡事件,即未實行恐嚇取財,復已與周乙桂家屬成立訴訟上之和解,願賠償新台幣(下同)五百二十一萬六千二百十三元,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三六○號和解筆錄在卷可憑,嗣並分別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匯款三萬元、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匯款二萬元及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匯款二萬元予周乙桂之家屬丁○○,有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三張在卷可按,雖上訴人已賠償之金額僅約占上開訴訟上和解金額百分之一點三四,比例甚微,但其究非毫無賠償之意;參以上訴人因本件經羈押以來,未見有違規紀錄,且接受宗教輔導,有台灣台中看守所寄送之行狀考核表、志工教誨、輔導紀錄表等在卷可佐,足見其尚有再教育、再社會化之可能,難謂全無求其生而不可得之餘地,因而量處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上訴人所有之列表機二台(K10241LCANON、K10208)、手提電腦(華碩型號L4000L)一台,及經警在上訴人住處查扣之其他物品,其中雖有屬上訴人所有之物,但與在流通食物下毒及殺人犯行無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之「蠻牛」飲料九瓶、「保力達B」二瓶雖均係供上訴人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但經上訴人置放在各該商店時,應認其已拋棄各該飲料之所有權,而非屬上訴人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另上訴人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衣褲、帽子、眼鏡等物,行為後業經上訴人丟棄於不詳處所,無從尋獲,既未扣案,復無其他證據足認現仍存在,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爰亦不予宣告沒收。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尚無違誤,上訴人未再提起上訴,因其宣告刑為無期徒刑,經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逕送本院審判,視為上訴人已提起上訴,其雖未為任何指摘,仍應認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十八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徐 文 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K 附錄:本件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查扣地點 │ ├──┼────────┼──────────────────────────┼───────┤ │1 │蠻牛飲料1瓶 │(一)約100毫升,取10毫升鑑定,餘約90毫升。 │台中市市○路63│ │ │ │(二)PH值約為13,呈強鹼性反應。 │號 (全家便利商│ │ │ │(三)呈氰化物陽性(positive)反應。 │店) │ │ │ │(四)檢出氰化物(CN)成分(濃度約為7581ppm)。 │ │ │ │ │(五)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分。 │ │ │ │ │(六)綜合以上各項結果研判,認其含氰化鉀(KCN)成分。 │ │ ├──┼────────┼──────────────────────────┼───────┤ │2 │蠻牛飲料1瓶 │(一)約70毫升,取10毫升鑑定,餘約60毫升。 │台中市○○路12│ │ │ │(二)PH值約為13,呈強鹼性反應。 │5號 (OK便利商 │ │ │ │(三)呈氰化物陽性(positive)反應。 │店) │ │ │ │(四)檢出氰化物(CN)成分(濃度約為6875ppm)。 │ │ │ │ │(五)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分。 │ │ │ │ │(六)綜合以上各項結果研判,認其含氰化鉀(KCN)成分。 │ │ ├──┼────────┼──────────────────────────┼───────┤ │3 │蠻牛飲料1瓶 │(一)約15毫升,取10毫升鑑定,餘約5毫升。 │台中市○○路18│ │ │ │(二)PH值約為13,呈強鹼性反應。 │9號 (全家便利 │ │ │ │(三)呈氰化物陽性(positive)反應。 │商店) │ │ │ │(四)檢出氰化物(CN)成分(濃度約為6620ppm)。 │ │ │ │ │(五)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分。 │ │ │ │ │(六)綜合以上各項結果研判,認其含氰化鉀(KCN)成分。 │ │ ├──┼────────┼──────────────────────────┼───────┤ │4 │蠻牛飲料1瓶 │(一)約160毫升,取10毫升鑑定,餘約150毫升。 │台中市○○路20│ │ │ │(二)PH值約為13,呈強鹼性反應。 │2號 (7-11便利 │ │ │ │(三)呈氰化物陽性(positive)反應。 │商店) │ │ │ │(四)檢出氰化物(CN)成分(濃度約為5841ppm)。 │ │ │ │ │(五)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分。 │ │ │ │ │(六)綜合以上各項結果研判,認其含氰化鉀(KCN)成分。 │ │ ├──┼────────┼──────────────────────────┼───────┤ │5 │蠻牛飲料1瓶 │(一)約160毫升,取10毫升鑑定,餘約150毫升。 │台中市○○路9 │ │ │ │(二)PH值約為13,呈強鹼性反應。 │號(7-11便利商 │ │ │ │(三)呈氰化物陽性(positive)反應。 │店) │ │ │ │(四)檢出氰化物(CN)成分(濃度約為5829ppm)。 │ │ │ │ │(五)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分。 │ │ │ │ │(六)綜合以上各項結果研判,認其含氰化鉀(KCN)成分。 │ │ ├──┼────────┼──────────────────────────┼───────┤ │6 │蠻牛飲料1瓶 │(一)約160毫升,取10毫升鑑定,餘約150毫升。 │台中市○○路2 │ │ │ │(二)PH值約為13,呈強鹼性反應。 │段44號 (義美餅│ │ │ │(三)呈氰化物陽性(positive)反應。 │店) │ │ │ │(四)檢出氰化物(CN)成分(濃度約為5423ppm)。 │ │ │ │ │(五)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分。 │ │ │ │ │(六)綜合以上各項結果研判,認其含氰化鉀(KCN)成分。 │ │ ├──┼────────┼──────────────────────────┼───────┤ │7 │蠻牛飲料1瓶 │(一)約160毫升,取10毫升鑑定,餘約150毫升。 │台中市○○路2 │ │ │ │(二)PH值約為13,呈強鹼性反應。 │段178巷51號 ( │ │ │ │(三)呈氰化物陽性(positive)反應。 │全聯社) │ │ │ │(四)檢出氰化物(CN)成分(濃度約為7446ppm)。 │ │ │ │ │(五)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分。 │ │ │ │ │(六)綜合以上各項結果研判,認其含氰化鉀(KCN)成分。 │ │ ├──┼────────┼──────────────────────────┼───────┤ │8 │蠻牛飲料1瓶 │(一)約160毫升,取10毫升鑑定,餘約150毫升。 │台中市○○路15│ │ │ │(二)PH值約為13,呈強鹼性反應。 │0號 (裕毛屋超 │ │ │ │(三)呈氰化物陽性(positive)反應。 │級市場) │ │ │ │(四)檢出氰化物(CN)成分(濃度約為7122ppm)。 │ │ │ │ │(五)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分。 │ │ │ │ │(六)綜合以上各項結果研判,認其含氰化鉀(KCN)成分。 │ │ ├──┼────────┼──────────────────────────┼───────┤ │9 │保力達B飲料1瓶 │(一)約600毫升,取50毫升鑑定,餘約550毫升。 │台中市○○路2 │ │ │ │(二)PH值約為10,呈鹼性反應。 │段98號 (康是美│ │ │ │(三)呈氰化物陰性(negative)反應。 │藥局) │ │ │ │(四)檢出酒精成分(此飲料原即含有酒精成分)。 │ │ │ │ │(五)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分。 │ │ │ │ │(六)因在PH值低於12之水溶液中,氰根 (CN-)會形成氫氰酸│ │ │ │ │ (HCN)氣體而逸散,未便研判是否含有氰化鉀 (KCN)成 │ │ │ │ │ 分。 │ │ ├──┼────────┼──────────────────────────┼───────┤ │10 │蠻牛飲料1瓶 │(一)約160毫升,取10毫升鑑定,餘約150毫升。 │台中市○○路2 │ │ │ │(二)PH值約為13,呈強鹼性反應。 │段172號 (丸久 │ │ │ │(三)呈氰化物陽性(positive)反應。 │生鮮超級市場) │ │ │ │(四)檢出氰化物(CN)成分(濃度約為2282ppm)。 │ │ │ │ │(五)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分。 │ │ │ │ │(六)綜合以上各項結果研判,認其含氰化鉀(KCN)成分。 │ │ ├──┼────────┼──────────────────────────┼───────┤ │11 │保力達B飲料1瓶 │(一)約600毫升,取50毫升鑑定,餘約550毫升。 │台中市○村路1 │ │ │ │(二)PH值約為10,呈鹼性反應。 │段686號 (全成 │ │ │ │(三)呈氰化物陰性(negative)反應。 │藥局) │ │ │ │(四)檢出酒精成分(此飲料原即含有酒精成分)。 │ │ │ │ │(五)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分。 │ │ │ │ │(六)因在PH值低於12之水溶液中,氰根 (CN-)會形成氫氰酸│ │ │ │ │ (HCN)氣體而逸散,未便研判是否含有氰化鉀(KCN)成分│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原扣案送鑑定之編號│毒物總含量 (毫克) │估計攝入量 (毫克) │ ├──┼─────────┼──────────┼─────────┤ │1 │1 │1212.96 │454.86 │ ├──┼─────────┼──────────┼─────────┤ │2 │2 │1100 │648.75 │ ├──┼─────────┼──────────┼─────────┤ │3 │3 │995.6 │902 │ ├──┼─────────┼──────────┼─────────┤ │4 │4 │934.56 │ │ ├──┼─────────┼──────────┼─────────┤ │5 │5 │932.64 │ │ ├──┼─────────┼──────────┼─────────┤ │6 │6 │867.68 │ │ ├──┼─────────┼──────────┼─────────┤ │7 │7 │1191.36 │ │ ├──┼─────────┼──────────┼─────────┤ │8 │8 │1139.52 │ │ ├──┼─────────┼──────────┼─────────┤ │9 │10 │365.12 │ │ └──┴─────────┴──────────┴─────────┘ 附表三: ┌──┬─────────────────────┬─────────────┐ │編號│混雜毒物飲料之商店所在及商號 │混雜之毒品飲料名稱及數量 │ ├──┼─────────────────────┼─────────────┤ │1 │台中市○村路1段686號「全成」藥局 │「保力達B」飲料1瓶。 │ ├──┼─────────────────────┼─────────────┤ │2 │台中市○○路150號「裕毛屋」超級市場 │「蠻牛」飲料1瓶。 │ ├──┼─────────────────────┼─────────────┤ │3 │台中市○○路2段98號「康是美」藥局 │「保力達B」飲料1瓶。 │ ├──┼─────────────────────┼─────────────┤ │4 │台中市○○路2段172號「丸久」生鮮超級市場 │「蠻牛」飲料1瓶。 │ ├──┼─────────────────────┼─────────────┤ │5 │台中市○○路2段178巷51號「全聯社」 │「蠻牛」飲料1瓶。 │ ├──┼─────────────────────┼─────────────┤ │6 │台中市○○路2段44號「義美」餅店 │「蠻牛」飲料1瓶。 │ ├──┼─────────────────────┼─────────────┤ │7 │台中市○○路202號「7—11」便利商店 │「蠻牛」飲料1瓶。 │ ├──┼─────────────────────┼─────────────┤ │8 │台中市○○路125號「OK」便利商店 │「蠻牛」飲料1瓶。 │ ├──┼─────────────────────┼─────────────┤ │9 │台中市市○路63號「全家」便利商店 │「蠻牛」飲料1瓶。 │ ├──┼─────────────────────┼─────────────┤ │10 │台中市○○路189號「全家」便利商店 │「蠻牛」飲料1瓶。 │ ├──┼─────────────────────┼─────────────┤ │11 │台中市○○路9號「7—11」便利商店 │「蠻牛」飲料1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