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布萊恩.沙馬斯.、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林憲銘、林士清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四號上 訴 人 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CNC Software , Inc.) 法 定代理 人 布萊恩.沙馬斯. 訴 訟代理 人 吳梓生律師 上 訴 人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林憲銘 上 訴 人 林士清 黃勝典 上列三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丁中原律師 沈妍伶律師 被 上訴 人 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1號 法 定代理 人 周時屏 住同上 訴 訟代理 人 吳梓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智上字第二六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之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各自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及上訴人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緯創公司)、林士清、黃勝典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雖以各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均係各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昊公司)業已合法提起本件之訴,其與上訴人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未罹於消滅時效;上訴人林士清、黃勝典為上訴人緯創公司之受僱人,林士清、黃勝典明知統稱MASTERCAM 之電腦程式係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所創作並授權由欣昊公司譯為中文版在台銷售,仍擅自重製該 MASTERCAM電腦程式於緯創公司之電腦中,即屬侵害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欣昊公司之著作權,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欣昊公司自得請求賠償或登報,此與林士清、黃勝典及緯創公司有無實際使用MASTERCAM 全部程式或該程式是否尚堪使用,係屬二事;該程式新舊版本之功能不同,應分別計算其損害額;MASTERCAM Mill應與Design一併計價;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所受損害共計新台幣一千三百萬元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違法,而未表明各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均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及上訴人緯創公司、林士清、黃勝典之上訴均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林 大 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四 月 六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