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號上 訴 人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陸 雀 訴訟代理人 陳 漢 洲律師 陳 嘉 宏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 秀 美 廖林秀珍 劉 秋 香 游 象 添 吳 基 良 謝陳麗貞 羅房俞萱 陳 夢 幸 李 文 興 李 麗 娟 張 宸 添 夏 寶 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七年度建上更㈡字第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買受(或輾轉買受)由上訴人起造之系爭區分所有建物,有「依照原設計圖該建築物二樓G五、G十一、G十六、G二八、G二九之設計應施作八座結構主樑,竟未依法辦理變更設計,亦未重新進行結構安全之分析評估,即逕予省略未按圖施作,且一樓結構挑高設計,亦未按圖施作」等多項瑕疵,致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發生之九二一地震中受損。各該區分所有建物雖經「築巢專案」修復補強,達於安全居住之程度,然被上訴人(或於受讓其前手之權利後)於原審追加「備位之訴」,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減少價金,仍屬有據。且因上訴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而無修正前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關於應於六個月內行使權利規定之適用。審酌柏登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定結果,及上訴人於「築巢專案」出資比例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之減少價金,於各如原判決附表三「判准金額」所示本息之範圍內,應予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沈 方 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