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2 日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六一號上 訴 人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維德 上 訴 人 孫暐皓 黃鈴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美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字第六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再連帶給付、登報道歉,及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暨命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審將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部分之判決,一部予以廢棄,改判命上訴人再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本息,並連帶在中國時報、蘋果日報及自由時報第一版,壹週刊目錄頁,聯合報全國單版第一版刊登如原判決附件(下稱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及駁回被上訴人追加之訴、在第一審請求上訴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電視公司)給付一百二十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訴,暨駁回兩造其餘上訴,係以:個人私領域之事務,如與公共利益無關,應有免受不法侵害及未經同意不得公開、妨礙、侵害之權利。如公開揭露或評論他人私領域之事務,致侵害其名譽,即應負侵害名譽權之損害賠償責任。查東森電視公司雇用之記者即上訴人黃鈴翔、孫暐皓(下稱黃鈴翔等二人)因蘋果日報於九十五年四月五日報導被上訴人與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已於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辭職)之相關新聞,乃受主管指示查證被上訴人之背景資料。黃鈴翔於同年月六日新聞報導中稱:「…如果真的這麼好,過去聘用她(指被上訴人)的時間就不會這麼短…」、「…不是個簡單的角色…」、「…很會鑽的那種人,很厲害…」、「…顯赫的經歷…其實是頻頻跳槽的結果…」、「…從登記地址、登記電話實在看不出王美心(即被上訴人)任職的協會(指中華生醫科技應用協會)還在運作,而王美心的種種經歷,能否和專業能力畫上等號…」;復於翌日新聞報導:「…分手原因,則與王美心的激烈性格有關…」、「…(王美心)吵架吵到自殘,但在吵過架後,會全盤否認講過的話…」、「…(王美心)吵架和爭執的時候,常常會在事後說出和事實有出入的版本…」、「…(王美心)想要的也會以強烈方式表達…不擇手段的強烈手段」;孫暐皓於同日新聞報導中稱:「…王美心…她眼裡只有男人有利用價值…」、「…學長姊氣憤地說,她終於出事了…在王美心的眼裡,女人不是人,…」、「…跟東吳一點關係都沒有…」、「…和某位男教授、甚至教授的兒子關係良好,過從甚密…」、「…同窗好友是完全不同情…」、「…資歷記載著是『中華生醫科技應用協會理事長』,可是生技界人士卻說沒聽過這個單位…」、「…履歷中也赫然出現『百略醫學科技顧問』,…卻說沒聽過王美心…」各等語。上開新聞均登載於東森電視公司所屬之ETtoday 網站,分別加上「再爆料!王美心同學:她眼裡只有男人有利用價值」、「緋聞疑雲/謎樣王美心常換工作…前同事…她不是簡單角色」、「密友爆料王美心言行反覆、吵架會自殘,前夫是長庚名醫」之標題。被上訴人係因與城副院長於九十五年四月二日偶發事件成為公眾人物,而蘋果日報報導其與城副院長之相關新聞,或認因城副院長之社會地位及公務執掌,足以影響社會風氣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與公益有關,然可受公評之事,僅限於該事件本身,應不及於被上訴人之其他私領域事務。黃鈴翔上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關於被上訴人婚姻狀況等之報導,係被上訴人與其前夫及家人等之隱私,屬被上訴人私領域事務,與公益無涉。該新聞經登載ETtoday 網站,加上「密友爆料王美心言行反覆、吵架會自殘,前夫是長庚名醫」標題,在社會評價上自具負面性。又新聞媒體利用記者會、新聞報導、網路等傳播方式,因具相當影響力,且散布力較為強大,就報導內容,須盡合理之查證義務,而為翔實完整之報導。被上訴人除為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外,曾於九十四年間在該校在職專班開設科技相關法律問題研究,孫暐皓報導中謂被上訴人除係學生外,「跟東吳一點關係都沒有」云云,顯與事實不符;其餘報導及黃鈴翔在九十五年四月六日之報導,在社會評價下皆為負面,黃鈴翔等二人不能僅憑曾向他人查證有此事實及評論,即謂得免除進一步為合理查證之義務。再者,中華生醫科技應用協會確經內政部立案,被上訴人並當選第一、二屆理事長,任期依序自九十二年七月起至九十六年四月止,另該協會曾與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成立研究計畫契約、與超美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研究實驗契約,舉辦九十四年生技醫藥專刊全球佈局高峰會。黃鈴翔報導:「…從登記地址、登記電話實在看不出王美心任職的協會還在運作」;孫暐皓報導:「…資歷記載著是『中華生醫科技應用協會理事長』,可是生技界人士卻說沒聽過這個單位…」等語,與事實不符。況依證人即任職百略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略公司)財務主管朱宇琴之證言,及被上訴人所提服務證明之記載,被上訴人確曾服務於百略公司,孫暐皓於報導所稱「…履歷中也赫然出現『百略醫學科技顧問』,…卻說沒聽過王美心…」云云,亦非事實。被上訴人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助理教授,縱係公眾人物,黃鈴翔等二人上開各報導,或為王美心私領域事務,與公共利益無關,或與事實不符,未盡一般新聞從業人員之注意義務,予以公開報導,造成被上訴人名譽權受損,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賠償精神慰藉金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自屬有據。又黃鈴翔等二人係經討論分工而分別向不同對象採訪而為上開報導,行為屬關聯共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東森電視公司所屬ETtoday 網站之承辦人員將上開報導刊載於ETtoday 網站之網頁,黃鈴翔等二人於知悉後,不為反對表示,堪認渠等與刊載上開報導於ETtoday 網站之承辦人間之行為亦屬關聯共同,均應對被上訴人負連帶賠償之責。又東森電視公司為黃鈴翔等二人及ETtoday 網站之承辦人員之僱用人,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審酌被上訴人之學經歷,黃鈴翔等二人之職業,東森電視公司之資本總額及營業範圍,該公司於九十五年四月九日與被上訴人專訪報導,暨對被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賠償一百五十萬元之精神慰藉金,尚屬適當,應予准許。並審酌上開報導、刊載ETtoday 等方式,足以貶損被上訴人社會評價及名譽,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連帶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與聯合報全國單版第一版,壹週刊目錄頁刊登如原判決附件二所示道歉啟事以回復其名譽,亦屬正當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惟查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倘嚴格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將限縮其報導空間,箝制新聞自由。故新聞媒體工作者就有關涉及公共利益事務之報導,倘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黃鈴翔抗辯:伊親赴中華生醫科技應用協會立案地址(淡水鎮○○路二巷三號四樓)實地查訪,發現該協會係坐落於住宅大樓內,詢問周邊住戶結果均稱不曾聽聞該大樓中設有中華生醫科技應用協會,又電話聯繫該協會數次,均無人接聽等語,孫暐皓亦抗辯:伊於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至東吳大學城區部,先後採訪東吳大學公關部郭國斌、被上訴人之研究所學長姐及東吳大學法研所其他學生,根據上開被採訪之陳述為報導等語,並提出採訪光碟為證(見一審卷㈠第一七九、一八○、二三五頁,及外放證物)。上訴人另提出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蘋果日報亦報導:…王美心的經歷包括擔任中華生醫科技應用協會理事長,生技界表示,沒聽過這個單位。另王美心網頁上聲稱曾任百略公司生活醫學系列科技顧問,該公司代理發言人朱宇琴表示從不認識這個人等語(見原審卷㈡第四八頁),與黃鈴翔等二人上開查訪結果相仿。則黃鈴翔等二人係於實地查訪後,始為「從登記地址、登記電話實在看不出王美心任職的協會還在運作」、「資歷記載著是『中華生醫科技應用協會理事長』,可是生技界人士卻說沒聽過這個單位」、「履歷中也赫然出現『百略醫學科技顧問』,…卻說沒聽過王美心…」之報導,該報導亦與其他媒體查訪結果相仿,似此情形,能否謂渠等非有相當理由確信所報導之內容為真實,尚非無疑。原審就此未詳加審究,徒以上開報導與事實不符,即認黃鈴翔等二人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不無可議。次查裁判主文應明確、適法,且適於執行。原判決就被上訴人請求回復名譽部分,於主文第三項僅記載上訴人應連帶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與聯合報全國單版第一版,壹週刊目錄頁刊登如原判決附件二所示道歉啟事等語,就刊登日數則未記載(理由中亦未提及,非屬漏載得更正之問題),主文尚欠明確,於法並有未合。又上訴人就被上訴人關於中華生醫科技應用協會、百略公司等之報導是否需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既尚待查明,則被上訴人得請求之精神慰藉金為若干及登報道歉啟事之內容,自應重為衡量。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