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七六號上 訴 人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永財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蔡其龍律師 被 上訴 人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永耀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民專上字第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無非仍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其法律上見解所論斷:被上訴人所製造販賣SMR 系列滑塊內之滾柱保持器,並未落入上訴人之第000000000號「同步運轉之滾柱保持器」專利案(發明 第0000000號)之專利範圍第一項之範圍,而其製造販賣 SMR 系列線性滑軌之螺栓孔蓋雖落入上訴人之第0000000 00號「軌條之螺栓蓋」專利案(新型第二○一九五一號)之專 利範圍第一項之範圍,然該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確不具新穎性,因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理由不備或矛盾,及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五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