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五九號再 抗告 人 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肇 代 理 人 張 靜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 Microchip Technology Incorporated(即美商微晶片科技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更審裁定(一○○年度智抗更㈠字第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再抗告人之請求,聲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裁定准其供擔保後,就再抗告人之財產在新台幣(以下除標明美金者外均同)八千九百零一萬四千八百九十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再抗告人提起抗告,原法院廢棄第一審裁定並駁回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相對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發回後,原法院以:相對人主張再抗告人前於民國八十一年間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伊享有著作權之PIC16C5X系列微控制晶片內電腦程式(下稱系爭微程式),經伊提出告訴後,兩造簽訂和解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詎相對人再次侵害伊就系爭微程式之著作權,應依系爭合約第八.二條約定賠償伊美金五百七十八萬元,且再抗告人資產減少、負債增加,恐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情,提出台北地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五號、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五一八七號起訴書、系爭合約書、再抗告人出具之道歉函、台北地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刑事判決、原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三七號、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七五號、九十五年度上更㈡字第六○四號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九十八年度刑智上更㈢字第三○號刑事判決、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八號、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八六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九八號刑事判決、台北地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八八號民事判決、再抗告人九十八年度年報等證據,已釋明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至債權人本案債權是否確實存在,系爭著作權刑事訴訟是否確定,非假扣押程序所應審究。原法院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准許假扣押之裁定,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