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四三號聲 請 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九十八年度民專上字第三○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民國一○○年八月二日智慧財產法院九十八年度民專上字第三○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本院為慎重計,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函查聲請人是否曾以無資力為由,向該會聲請法律扶助,據覆其並未至該會提出申請,有回覆單可據,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E